•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3 19:33:40 股吧网页版
蓝山科技案二审落定:首例保荐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首例保荐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在业内持续引发关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王普杰律师处获悉,某投资机构诉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现已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至此,我国首例由保荐代表人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生效。

  据了解,去年6月,北京金融法院对某投资机构诉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其中,认为华龙证券作为蓝山科技公开发行和挂牌业务的保荐人,2名保荐代表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根据华龙证券、2名保荐代表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华龙证券、2名保荐代表人在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损失的40%范围内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来,相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均表示上诉。

曾上诉认为承担连带责任过于苛刻

  近期,上述案件二审判决落定。二审中,华龙证券及2名保荐代表人曾表示,本案系保荐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案,判决保荐代表承担连带责任过于苛刻。

  在他们看来,本案作为新三板保荐机构虚假陈述行为案件,一审判决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华龙证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保荐代表人作为华龙证券的员工,其参与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工作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一般法律原则,不应当承担责任。

  记者了解到,2名保荐代表人还进一步诉称,二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判决认定保荐代表人对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受到损失的40%范围内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者给出的原因,首先是,本案二人作为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使二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了他人损害,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一审中华龙证券提交的工作底稿等证据能证明二人在履职过程中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并没有任何过错。而且,蓝山科技系于2014年6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二人未参与蓝山科技的挂牌工作,也没有实施或参与蓝山科技2017年~2019年年报虚假陈述行为。故一审判决认定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次,经查阅,全国范围内各法院公开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判决中,没有任何一份判决认定保荐代表人需要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退一步讲,二人作为华龙证券的普通员工,赔付能力有限,在已被中国证监会处以50万元罚款的情况下再判决其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将直接导致二人生活无以为继。

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二审法院表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华龙证券在蓝山科技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未能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

  此外,二审法院进一步表示,华龙证券作为蓝山科技公开发行和挂牌业务的保荐人,2名保荐代表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华龙证券及2名保荐代表人在本案诉讼中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于虚假陈述行为即蓝山科技2020年4月29日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没有过错,即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上述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减轻或免除的情形。故一审法院根据华龙证券、2名保荐代表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华龙证券、2名保荐代表人在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损失的40%范围内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王普杰律师向记者表示,这个案件判决结果,为其他遭受证券欺诈的投资者诉讼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震慑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促进了资本市场和谐稳定。

  蓝山科技曾是新三板挂牌企业。2017年至2019年,蓝山科技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研发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8亿余元、虚增利润8000多万元,致使其公开发行文件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华龙证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4家中介机构为蓝山科技提供相关证券服务,未按业务规则审慎核查,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