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5月13日消息,近日,某投资机构诉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宣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早前,该案的一审判决将投资者赔偿延伸至保荐代表人(自然人)而引发市场关注。其中,华龙证券、两位保荐代表人(赵某某、李某某)均分别承担40%的连带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蓝山科技成立于2005年,经营范围含生产光纤收发器、IP交换机、光端机等,于2014年6月在新三板挂牌上市,2020年11月摘牌。
因蓝山科技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在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证监会曾对蓝山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北京金融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中,其把蓝山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分为四大类:一是2017年报财务造假;二是2018年报财务造假;三是2019年报财务造假;四是精选层挂牌申报材料虚假记载。不同虚假行为导致投资机构损失的责任方、赔偿责任有所不同。

图由受访者提供
该案关注焦点在于第四项虚假陈述行为(精选层挂牌申报材料虚假记载)。
在蓝山科技及其董监高人员等赔偿责任主体外,华龙证券作为蓝山科技公开发行和挂牌业务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赵某某、李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对第四项虚假陈述行为具有过错,北京金融法院认定华龙证券、保荐代表人(赵某某、李某某)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北京金融法院还认定,作为蓝山科技公开发行和挂牌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第四项虚假陈述行为具有过错,承担3%的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红星资本局梳理公开信息发现,这是我国首例由保荐代表人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也是首例由资产评估机构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在该案中,原告并未受到第四项虚假陈述行为影响,所以第四项的责任主体不对本案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月13日,该案原告的代理律师——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普杰告诉红星资本局,这个案件为示范性判决,对蓝山科技的其他受损投资者后续起诉有示范性认定。如果其他受损投资者因第四项虚假陈述行为受到影响,则前述责任主体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王普杰还告诉红星资本局,这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震慑证券市场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促进资本市场更加稳定地发展,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投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