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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3 14:59:59 股吧网页版
首例判决生效!签字保代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券商中国

  保荐代表人执业风险增加。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从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王普杰律师获悉,5月上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对其代理的某投资机构诉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下发二审判决书。

  北京高院表示,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意味着我国首例由保荐代表人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正式生效。

  据悉,由于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2名项目签字保代及其供职的保荐机构华龙证券应在投资者损失的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代上诉认为责任认定畸高

  去年6月底北京金融法院对某投资机构诉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判决,谈及十余名被告的责任认定问题时,其中认为,由于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2名项目签字保代与华龙证券应在投资者损失的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来相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均表示上诉。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从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王普杰律师了解到,二审判决已经出炉。根据记者获得的二审判决书,华龙证券与2名签字保代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华龙证券与2名签字保代看来,一审判决认定的《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中存在虚假记载是蓝山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并非华龙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应该针对华龙证券单独认定虚假陈述行为,并确定相应实施日和揭露日。

  他们谈到,一审判决对其责任认定畸高,因为发行文件中财务造假指的是蓝山科技2017—2019年年报虚假记载行为,华龙证券没有参与年报编制工作,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考虑到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给上述年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龙证券对于涉案财务事项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

  他们还表示,本案是保荐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案,判决保荐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过于苛刻,且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2名保代补充上诉理由,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使他们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华龙证券提交的工作底稿等证据能证明二人在履职过程中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没有任何过错,而且也没有实施或参与蓝山科技2017—2019年年报虚假陈述行为。退一步讲,作为普通员工,赔付能力有限,在已被证监会处以50万元罚款的情况下再判决其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将直接导致二人生活无以为继。

  根据记者查询,上述2名签字保代仍然在华龙证券供职,他们在证券业从业时间十分长,至今已超过20年,也都曾经在大型券商有过执业经历,在2017年双双加入华龙证券。

  北京高院:保代未能举证无过错

  谈及2名签字保代主张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应减轻赔偿责任比例,北京高院认为,其上诉理由基本未超出其一审答辩意见及一审审理范围,故对其主张均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表示,根据2023年2月17日《证券上市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立法说明,精选层上市保荐人责任参照证券上市管理,可适用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审法院是依据2019年版证券法来认定2名签字保代与蓝山科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版本在对2014年证券法修订过程中,对责任主体中增加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

  北京高院表示,华龙证券在尽职调查中应当对重大事项谨慎核实,而不是完全依赖于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对于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有义务进行分析性复核;对明显缺乏合理因素的事项,应要求公司管理层做出说明等,以确保文件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在北京高院看来,华龙证券及2名签字保代在本案诉讼中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于蓝山科技2020年4月29日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没有过错,即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上述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减轻或免除的情形。所以一审法院酌定他们在投资者受到损失的40%范围内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北京高院予以维持。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认为原告的股票交易实际损失主要与蓝山科技年报虚假记载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据一审法院此前确认,蓝山科技虚假陈述行为总共有四次,即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精选层挂牌项目申报材料均存在虚假记载,而保荐机构华龙证券及其保代参与的是2020年精选层挂牌项目,没有参与年报虚假记载,因此不对原告某投资机构证券交易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件被法院选定为示范案件,一旦未来有其他投资者因精选层挂牌项目虚假记载而出现交易损失,他们可以按照该判决书里面的责任认定和判决结果进行索赔,届时相关签字保代要面临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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