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管理规则》。近日,多家公募基金公司和专业机构对《规则》进行了解读。
中国证监会在《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中提出,强化对基金长期投资行为的引导,出台公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助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业内人士表示,《规则》的出台不仅是对上述要求的进一步落实,也标志着监管层以及行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更系统、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要求,是中国特色“尽责管理”体系建设的关键一步。
明确“积极股东”角色定位
易方达基金表示,本次发布的《规则》是对2012年《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的全面升级,旨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强化其作为“积极所有者”的责任。在市场趋势与政策导向的双重驱动下,《规则》推出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强化公募基金治理能力要求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南方基金表示,《规则》首次以自律规则形式明确了公募基金作为“积极股东”的关键角色定位,对于行业的长期发展非常重要。《规则》不仅将有力促进基金公司主动提升综合管理能力,更为行业内各机构提供了将其内化为日常业务能力、提升公司治理专业能力、展示受托责任担当的重大机遇。
兴证全球基金认为,《规则》的出台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治理朝着更系统、更规范的方向迈进。新规通过建立合规框架,鼓励资金长期投向治理规范的企业,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随着新规落地,未来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将能够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的正面作用。这不仅有助于防范投资风险、提升组合价值,也回应了监管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初心。
有助吸引海外长期资金
紫顶股东服务表示,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研究和多年服务不同国际机构投票权管理的过程中,该机构观察到,在海外成熟市场,资产管理机构高度重视责任投资理念。他们通常会在官方网站详细披露责任投资总体原则,并定期公开投票及与被投公司的沟通记录。这种透明实践不仅彰显了资产管理机构自身的公信力,更是其切实履行信义义务的关键体现。
路博迈基金表示,本次《规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行使投票表决权,明确提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合计持有单一股票占其流通股本比例达到5%(含)以上的,对于相关上市公司的特定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行使表决权。这一要求体现了国内规则与国际成熟规则体系的接轨,同时也向海外市场释放了中国监管机构重视公司治理和机构股东行权的积极信号,有利于吸引海外长期资金配置中国资产。
信披透明规范机构行权
《规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四月底前,在官方网站披露上一完整年度其代表基金行使表决权的情况。鼓励基金管理人在官方网站披露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总体政策、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和流程。
对此,银华基金认为,通过公开披露来提升机构透明度非常重要。提高透明度能够规范基金公司的行权行为,也能推动全市场的关注,进而提升上市公司对公司治理的重视程度,形成双向合力,共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国投瑞银基金表示,作为一家合资公募基金,其外方股东在海外市场长期以来持续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并与国投瑞银分享了丰富的海外成熟实践经验。本次《规则》的实施,为国内基金管理人进一步借鉴和对标成熟资本市场的相关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推动和指引,同时也有利于公募基金行业更好地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规则》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基金行业向“负责任投资”的方向进一步迈进。对于广大机构投资者而言,《规则》落实既有挑战,更有机遇:挑战在于新的合规要求需要机构投入精力完善落实,但机遇在于其为机构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参与价值创造提供了制度保障。
展望未来,当“勤勉尽责、积极善为”成为机构投资者的新常态,可以期待一个股东结构更健康、治理更完善的资本市场生态正加速形成。在这个过程中,每一家机构投资者的踏实践行,都是对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繁荣稳健的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