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200多万元,李海瑜一审获刑13年
来源:上观新闻
今天(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海瑜受贿案,对被告人李海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赃物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4年,李海瑜利用担任国家电投集团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托,实际或者承诺在承接工程、合资合作、资金结算、员工招录、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33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海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海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