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亿供应链金融市场正式迎来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印发《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的《全球供应链促进报告(2024)》,2023年,我国供应链金融行业规模约为41.3万亿元,同比增长11.9%,近5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0.88%,发展态势蓬勃。
此次公布的内容相较于年初该政策的《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不同?有哪些监管条款值得重点关注?
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马顺锋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本次《新规》对《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在风险防控领域的升级充分回应了近年来的行业痛点,以核心企业付款约束为例,《新规》将‘禁止强制接受非现金支付’升级为‘禁止滥用非现金支付’,直指当前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过长的行业潜规则。”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纳入监管框架
在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上,《新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指导有关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研究制定自律管理规则,组织开展自律备案和风险监测,督促各业务参与主体合规审慎经营;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多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新规》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正式纳入监管框架,将有助于行业进一步发展和探索创新工具。
有头部供应链金融科技平台人士向记者透露,据其了解,接下来有望出台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统一监管规定。“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厘清产品本质、规范行业发展,对侵占中小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也有利于独立产业数字平台的发展,未来核心企业自建供应链金融平台将更多发挥确权功能。”该人士表示。
马顺锋补充道,此次《新规》中供应链金融平台“去金融化”信号明显,回归信息平台的定位而非信用平台,可以让第三方平台更健康发展,有效保障供应链金融生态健康发展。“可以参与撮合但不能参与资金交易是合规要求。”
此外,在风险防控的基础上,马顺锋认为,《新规》将简单的“贷款”表述改为开发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融资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灵活的金融服务。
同时,在他看来,《新规》兼顾了风险防控和业务发展。“例如提出要构建信用风险全链条防控体系,新增‘票据’为核心企业的全口径债务监测对象,防范票据空转风险,以‘财务状况恶化’替代《征求意见稿》中‘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作为风险预警指标,积极研究建立涵盖供应链上下游授信企业的信用风险防控体系。”
破解账期“潜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规》对于账款回收周期和各类主体对链上企业的收费行为的痛点也做出了关注。
在过去,供应商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后,再延迟支付的情况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
“有的是直接对我们的账单逾期,还有的是到了付款节点拖延确权,再等数月才开电子债权凭证。”某从业者向记者表示。
以于明(化名)所在的公司为例,这是一家规模体量较小的物流企业,其已经被核心企业拖欠账款数月,无法按期支付物流运输车队货款。“后来合作车队就采用扣下货物的方式催款,一开始核心企业还支付了一部分,车队也释放了大部分的货物。此后核心企业不但拖欠账款,甚至开始追究我们逾期交付货物的责任。”于明无奈地表示。
据于明介绍,一些核心企业凭借自身在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要求中小企业前往指定机构办理贴现融资。“这些高于市场的贴现率往往又会通过各种渠道回流到核心企业手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新规》答记者问,《新规》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滥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
根据《新规》,针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障还体现在,规定进一步规范各类主体对链上企业的收费行为,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有关名义对链上企业收费或获取不当费用返还;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
从管理思路上来看,本次《新规》在基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职能定位对其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进行规范上,要求及时停止为存在到期未按约定支付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款项、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且尚未完成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