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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8 13:58:59 股吧网页版
两拟IPO企业遭深交所通报 一家研发“注水” 一家信披“掺假”
来源:财联社


  深交所2025年首份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于最新出炉,文件披露了一季度整体发审情况外,更受关注的则是两起现场督导通报案例。

  数据显示,IPO申报受理寒意未散。今年一季度,深交所仅迎来中金公司与中信证券联合保荐的华润新能源这一家新面孔。作为注册制下主板“红筹回归第一股”,由港股华润电力100%持股,其上市进程无疑承载着多重意义。

  在整体发审节奏上,一季度深交所共计终止19家IPO项目、10家企业进入报会注册阶段,另有15家顺利完成发行上市。

  除披露总体发审情况外,以匿名方式公布的2起现场督导案例无疑成为文件看点,通过对2起案例违规细节的比对,涉事企业的轮廓也逐渐清晰。

  收入确认、研发投入问题重重

  此次被深交所匿名通报的两起警示案例均为拟创业板上市企业。

  第一起案例中,保荐机构在收入确认、采购管理及研发投入等内部控制核查环节暴露执业漏洞,成为此次监管“点名”的关键。

  经多方信息比对,这家企业或剑指由中金公司保荐项目科凯电子。记者留意到,发行审核动态文件中对第一起案例披露的违规情形与其先前收到的监管函内容高度吻合。就在发行人接到监管函不久后,公司因主动撤单被终止审核,此次作为现场督导案例将其保荐机构执业问题进一步显现。

  据文件披露,现场督导重点关注保荐人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大幅增长的真实性,以及发行人向贸易商采购真实性的核查情况,发现保荐人未对发行人收入确认、采购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的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收入确认方面,企业不仅未按内部制度要求在销售合同或订单中约定具体验收或签收方式,而是通过电话与客户协商确定;且部分验收单传真回传日期早于客户验收日期、落款日期以及同一客户就相同货物存在重复签收且签章不一致的情形。如此明显的异常却未引起保荐机构重视。

  采购管理方面同样问题重重。企业部分原材料检验报告缺失,同时向多家供应商采购同一物料,其中两家供应商采购数量大、价格却远高于其他供应商,面对这一不合理现象,企业也未给出合理解释,保荐机构对此同样未深入核查。

  在研发投入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暴露出保荐人未审慎核查的失职行为。综合来看,发行人违规情形包括研发工时填报不准确、研发薪酬计提依据披露不准确、研发相关内部制度未有效执行等。

  回溯科凯电子,其主营业务为高可靠微电路模块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实际上,企业研发投入疑点早在第一轮问询中就被监管质疑,并要求说明3位实控人部分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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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研发费用本就低于同行的情况下,公司职工薪酬却在研发费用构成中占比还居高,报告期内分别达75.14%、71.45%、64.14%、57.14%,且多数源于实控人薪酬计入。仅三位实控人薪酬便为研发费用“增厚”近千万元,如此操作难免让市场对其研发投入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打上问号。

  监管的疑虑并未止步于研发领域。第二轮问询中,收入确认是否存在异常情形被重点提及,与后续现场督导暴露出的收入确认内控漏洞形成呼应。这些在前期问询中埋下的伏笔,不仅成为其上市进程的“绊脚石”,也为此次现场督导警示案例通报埋下伏笔。

  两项违规情形凸显发行人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与第一起通报案例类似,现场督导案例二同样存在两方面违规情形,经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罚单细节核对,这起案例或指向由海通证券保荐的优巨新材,已于2024年4月主动撤单被终止审核,但其背后暗藏的销售模式乱象与信息披露失范问题,在监管现场督导过程中逐渐浮出水面。

  在主要客户销售层面,现场督导查阅了发行人与四家主要贸易商客户签署的协议,发现发行人实际执行的典型经销模式与招股书披露的买断式交易存在显著差异,且发行人还存在参与向终端客户销售的定价过程、向贸易商客户颁发代理证书等情形。

  其次,发行人交易模式也暴露出问题。发行人某前五大贸易商客户被证实为出口代理商,发行人却仍按买断式交易确认收入,导致部分收入跨期确认,严重违背会计准则。

  客户信用政策变化的隐瞒成为另一重监管雷区。报告期内,优巨新材对三家贸易商客户的收入与应收账款大幅增加,最后一期应收账款逾期比例约为70%。现场督导揭开了这组异常数据背后的真相,2023年公司对五家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但这一关键变动却被刻意隐瞒。

  客户信息披露方面,现场督导发现,三家贸易商客户收货人、销售对接人及保荐人对其中两家贸易商客户发函收件人均为同一人,暴露出保荐机构未有效履行督促义务,导致同一控制下客户销售收入未合并披露,进一步削弱了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从业务基本面来看,优巨新材主要负责特种工程塑料聚芳醚砜及上游关键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客户性质划分,可分为直接客户和贸易商,二者销售模式均为买断式交易。

  据现场督导案例通报,发行人某客户是其前五大客户且性质为贸易商,但查处实际上是公司出口代理商,并非买断式贸易商。从招股书披露的前五大客户情况来看,其余均涉及采购业务,但仅江门市锶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有主营代理及自营货物进出口业务,较为符合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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