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通过丰富支持主体范围、拓宽募集资金用途、优化注册发行安排、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存续期管理、完善配套机制等重大举措,以更加体系化、全方位、灵活性的机制安排,推动债券市场“科技板”建设,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一)丰富发行主体范围,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体系。
根据通知,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不仅涵盖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还包括其母公司和股权投资机构。其中,科技型企业母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的50%以上可用于支持该科技型企业发展,充分发挥集团信用资源优势,实现“母子联动”协同融资。
笔者认为,通知充分满足了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成长期或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凭借自身信用直接发行债券;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则创新性地通过母公司或股权投资机构发债的方式,有效破解了发展初期的科创企业信用资质薄弱、融资门槛高的难题,为科技创新注入强劲的金融动能。
(二)拓宽募集资金用途,并进行精准且灵活的机制安排。
具体来看,对科技型企业的募集资金可用于如研发投入、并购重组、偿还有息债务等,通过灵活的资金安排赋能企业科技创新升级。对股权投资机构,实行“使用领域+比例”双维规范,资金用途领域界定更加清晰,引导资金投向科技型企业或主业聚焦于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等核心领域的相关企业,同时设置50%的最低投入比例要求,既确保资金向科创领域集中发力,又保留合理弹性空间,实现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经营的有效平衡。
(三)“前端简化+后端强化”的管理思路,极大提高融资服务质效。
一是简化或豁免敏感信息披露,解除企业核心技术“披露即泄密”的顾虑,给予企业更高的灵活性。二是对注册环节简化披露,募集资金仅匡算大类、发行环节进行分层分类管理、注册发行评议开通“绿色通道”等,有效减轻了企业在注册发行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量,提升注册发行效率。同时,对于科技创新债券按类别单独标识,有利于增强发行辨识度。三是通过强化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流程、完善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后跟踪监测等措施规范募集资金用途,保证资金精准用于科技创新领域。
(四)完善风险分担等相关配套机制,提高市场机构服务力度。
一是鼓励多元化增信发债方式,能够有效为相关主体特别是民企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解决民企融资痛点,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强化政策倾斜,多举措支持民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并协调有关部门鼓励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重大项目,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三是引导市场机构充分发挥专业作用,鼓励构建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评级体系、搭建交流对接平台等,有利于打通市场机构对科技创新领域服务的堵点,提高服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