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或受监管部门加大城投债主体偿债指标审核力度,以及财政部通报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影响,城投净融资持续走弱。
财联社据Wind数据统计,4月份城投债累计发行588只,金额合计3515.55亿元,其中净融资-914.87亿元,环比3月份扩大超300亿。
前4月城投融资缩量
从今年前4个月来看,整体维持缩量表现,城投债发行金额合计12885.59亿元,净融资-1658.78亿元,同比去年同期分别下滑2206.36亿元和190.5亿元。
从4月城投债净融资表现来看,4月18日前后呈现明显不同的增速现象。其中4月18日后整体净流出规模加大,与当日财政部通报了近年来查处的六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或不无关系。
图:4月份城投净融资表现

数据来源:Wind,财联社整理
或受隐债问责典型案例发布和监管趋严影响
中信固收研究团队在研报中认为,此次问责范围包括为违规捆绑包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化债不实、保底量和最低量保证、通过国企垫资和筹资等四大方面,相较此前四次问责范围相比有所扩大,省份分布在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河南、云南和青海六个地区,也以重点省份为主,彰显出政府对于隐性债务“遏增化存”的决心,在此背景下,短期内城投市场融资也将继续维持偏紧的趋势。
与此同时,在城投债审核层面,近期交易所也在升级城投发债审核规则。
3月28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3号指引》),表明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审核政策导向。
此外,多名业内人士表示,相关监管、审核部门要求非“35号文”(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名单内的城投及“类城投”企业发债时,必须提交市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市场化经营确认函》(简称“政府出函”),明确切割政府信用背书。
据了解,“政府出函”要求最早是由35号文提出,适用于12个重点省份融资平台申请发行新增债券,需省级政府出具意见。不过对于名单(即业内所称的3899名单)内、且不在12个重点地区的城投新增融资,监管规定需政府出函,但在实际审核操作中有所不同,其中交易商协会对城建类企业的审核要求更为严格。
“如目前交易商协会主要从收入、现金流两个层面对发行人进行是否为城建类企业的判定,也可能根据发债主体的资产结构进行判定”,第三方研究机构法询科技撰文表示。
华西固收团队表示,《3号指引》出台后,交易所对于名单外城投企业借新还旧的审核可能向协会看齐,也需要地方政府出函,而能否顺利出函可能与区域有关,这将使一些城投存量债规模随着到期而减少。
与此同时,华源固收分析师廖志明在研报中表示,《3号指引》在公司债券申报方案的审核流程上也新增了市级政府出函要求,短期内,市级政府出函的要求也会对公司债券一级发行的进度形成阻滞。同时如《3号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EBITDA覆盖有息负债一年利息这一指标或将成为当前化债背景下城投债券审核的重要指标,这对于资产流动较差、付息负担较重、缺乏持续稳定盈利能力的城投主体融资难度再次升级。
法询科技撰文认为, “政府出函”主要用途在于债券审批机关免责,免于违背“化债”大政策层面的合规责任,或并非强化地方政府兜底责任。
“市级政府是否有意愿为区域内平台发债出函,主要取决于不同市级政府对责任划分和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博弈结果。不过可以预见的是,在当前隐债化解的关键时期,依赖政府性收入的城投主体发债限制将进一步趋严”,廖志明在研报中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