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长假前夕,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同步发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引发市场关注。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审计委员会职能、股东临时提案持股比例、破产重整程序、信息披露要求和公司治理规范等内容,其中特别强调了对“关键少数”的监管要求。笔者认为,市场监管的核心在于管好“关键少数”。
对三大交易所而言,《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已成为常态化工作。以上交所为例,自2000年首次修订以来,已累计进行十九次修订,某些年份甚至出现一年两修的情况。《股票上市规则》的频繁修订,正是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完善的重要体现。
此次修订不乏亮点。在强化股东权利保障方面,最显著的变化是将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门槛从3%下调至1%,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要求。这一调整显著降低了中小股东的提案门槛,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具有实质性意义。
而且,此次修订中,沪深交易所还明确了“关键少数”的责任义务,强化了董事、高管职责安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例如,明确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上市公司中的“关键少数”监管到位,既有利于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案例中,“关键少数”对上市公司以及资本市场所产生的影响,显然是不容忽视的。比如某上市公司曾出现1001件临时提案的闹剧,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资本市场都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某实控人通过多种手段大肆侵占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导致上市公司资金链断裂,最终不得不面临退市的命运;还有近期颇受关注的东北某上市公司,其实控人指使、组织上市公司连续四年实施财务造假,且金额巨大,退市也成为其唯一的结局。在上述案例中,“关键少数”都发挥了“关键”作用。
上市公司的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对上市公司的发展以及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影响在某些时候是决定性的。因此,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惩首恶”“打帮凶”固然重要,但监管好“关键少数”同样重要。如果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也就不会有什么“首恶”与“帮凶”了。
当然,除了上市公司中的董监高等属于“关键少数”,少数在执业过程中频频出现问题的保荐机构、审计机构显然也属于“关键少数”之列,多次“带病”闯关的拟IPO企业同样属于“关键少数”。以审计机构为例,一些财务造假的公司也能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部分审计机构审计的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出现问题。这样的审计机构虽然不多,却是客观存在的。对于这样的“关键少数”,从严监管、从重处罚显然是应有之义。
对于“关键少数”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基础性制度建设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上,资本市场上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多是少数人、少数机构或少数企业等“关键少数”在兴风作浪。对于少数人,可认定其为董监高的不适当人选;对于机构,可对其执业进行限制;对于企业,可对其上市、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行为实施限制。没有监管不好的市场,只有不完善的制度以及缺乏执行力的监管,才会频频出现所谓的“关键少数”。(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