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此次修订有利于系统性重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生态。
2020年施行的《证券法》第160条规定,除了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采取备案制。2020年7月财政部、证监会印发《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此次《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完善备案要求,加强对执业质量的关注引导;二是完善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增加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实现进出有序;三是加强同《注册会计师法》等的衔接协调,对有关备案信息填报流程等作了修改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内部一体化管理规范”等六方面要求,第九条规定首次备案应当报送“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及运行情况的具体说明”等材料。而2020年《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现行有效)的立法说明中,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备案“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性质,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也即基本不设门槛条件;其中的证券服务机构当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将上述两个文件结合起来解读,笔者认为,此次《办法》应该是在新形势下对会计师事务所这个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并非像以前那样可以无门槛进入。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在备案工作实操流程中,对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备案可采用事前备案流程,不必拘泥于此前相关文件约束,事实上,《证券法》也并未明确证券服务行业的备案到底是事前备案还是事后备案。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良莠不齐,扰乱了市场秩序,不仅让监管部门付出更大监管成本,也拉低了审计业务的严肃性、有效性,甚至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理应适当纠偏,甚至整个证券服务行业也可逐渐推行事前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首次备案进入市场竞争之后,监管部门还需以动态管理完善监管闭环,倒逼事务所构建长效治理机制。修订后的《办法》通过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整改注销等制度,形成“备案—核验—跟踪—退出”的全周期监管链条。监管部门可依照《办法》规定,高度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对核验不达标机构可给予6个月整改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予以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管。对“未按规定进行重大事项备案或者年度备案,经责令改正仍未备案”等情形,可注销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通过这些举措的落实,推动行业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化筛选格局。
另外,各有关部门还需强化监管协同。当前财政部备案平台与证监会备案系统已实现数据对接,建议进一步打通工商登记、司法判决、行业自律惩戒等外部数据库,构建会计师事务所“全景画像”。在备案流程中可通过语义分析技术自动抓取裁判文书网中的涉诉信息,与备案材料中的“诉讼仲裁情况”进行交叉核验,由此提高核验效率以及准确度。对备案造假机构,实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市场惩戒,包括限制发债审计资格等。
总之,此次《办法》修订不仅是监管规则的升级,更是对行业价值逻辑的重构。当备案管理从“纸面合规”转向“实质能力”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唯有将监管压力转化为治理能力升级的内生动力,方能在资本市场“看门人”角色的重塑中赢得未来;而监管部门应坚持以“长牙带刺”的监管捍卫制度刚性,让备案制真正成为驱逐市场劣币、培育优质机构的制度筛网,由此可推动形成健康、透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生态。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