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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4 23:57:30 股吧网页版
保护合法权益就是保护民营经济的闯劲
来源:南方都市报

  将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第七章权益保护专章用13条的篇幅,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从“促进法”三个字可以看出,该法意在积极消除过去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发展促进法也是平等保护法,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权益保护贯穿全篇。其中既有科技创新专章对民营经济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有服务保障专章强调依法行政深化对民营经济的行政保障等。而单独为权益保护建章,章内首条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更是鲜明地为权益保护明确基本内涵、划定红线。

  将人身权利置于第七章“首条之首”,既是民法典立法精神的延续,也是对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更为具体、有针对性的细化。民营经济组织的经营者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发展影响重大,但一段时间以来,“网络黑嘴”针对民营企业家的蓄意炒作、造谣抹黑甚嚣尘上,让民营企业家如坐针毡、束手束脚,“按键伤企”更是严重扰乱舆论环境、破坏营商环境。面对日益凸显的新问题,第七章内明确指出相应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为落实合法权益保护提供可操作、可追责的制度保障,也是“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平等理念的一次具体体现。

  保障人身权益是享有各项权益的前提,民营企业家因此才能安心创业、取得财产,进而,有恒产者有恒心,民营经济创造财富的动力也取决于产权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简言之,财产安全是民营经济的信心基础,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然而,有关实践中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往往具有随意性。例如,“新官不理旧账”时有发生,拖欠账款、政策不兑现等无疑影响民营企业的资金回流,甚至造成经营困难,民营企业的合同债权难以得到保障。此外,在执法过程中也经常出现对民营企业涉案财产扩大认定范围、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等情形,甚至受趋利性执法影响,在异地执法中滥用执法权罚没外地企业财产。是以,第七章对上述相关情形作出规范,财产权作为私权的一种,对其设置明确保护也是为行使公权力确定边界。同时,对政府在经济活动中起到带头示范作用提出法律要求,“今天的投入不会被明天的政策否定”成为法的承诺,民营企业家才得以放开手脚、大胆创业。

  一直以来,对于民营经济主体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散落于政策文本、部门规章当中,各地执行效果参差不齐。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规范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使得宪法和民法典所确立的民营经济主体权利得以更细化、具体地落地。但这也意味着,在接下来的落实中需要做好相关法律、政策衔接,尤其在司法救济等相关规则上进一步加以明晰。

  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的权益保护并非是行政权力的青睐、法治天平的倾斜,而是确保民营经济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拥有平等保护,为其提供能够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工具。也只有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才得以真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更有信心、更有闯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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