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事关农业经营体系,保持流转价格在合理区间非常重要。中办、国办日前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提出,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此前,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也均对此作出部署。
承包地经营权价格过低,会影响农民流转意愿;价格过高,可能影响受让方积极性。近年来,全国承包地流转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考虑到粮食价格增长乏力,农业生产成本提高,过高的土地租金不利于提高农业竞争力。现实中,一旦经营收益弥补不了流转价格,可能发生经营者“毁约弃耕”现象,有的甚至会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流转价格牵着两头,一头是承包户的财产性收入,另一头是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成本。完善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旨在把承包地经营权以合理的价格交给愿意种、擅长种的人,通过制度性措施,全面加强服务和指导,持续规范土地流转,让土地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这样,既可避免流转价格过低损害农民利益,又可防止流转价格过高影响农业竞争力。正是基于此,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探索防止流转费用不合理上涨有效办法。
健全规范交易市场。价格失灵与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完善有关,这会导致土地资源难以流向真正高效的农业经营主体。改革的重点是,推动土地流转规范化、制度化,平等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发展很快,要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土地流转中的桥梁作用,打破信息不对称,实现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促进土地流转信息在更大范围发布。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农村的很多事情离不开基层实践和农民创造。鼓励各地通过发布流转价格指数、实物计租等方式,推动流转费用稳定在合理水平。比如,湖北省探索综合评价定价模式,按照主体资质、征信情况和经营项目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分,确定流转地块底价和最高限价;探索“竞价熔断”模式,在最高限价内,出价最高者中标,一旦达到最高限价,则启动熔断机制。这些做法和经验值得其他地方研究借鉴。
必须要明确的是,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并不是要改变市场形成价格,搞成政府定价,而是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防止市场失灵。要坚决纠正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土地流转行为。承包地是否流转、价格怎么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决定权都在农户,农民说了算,不能下指标、定任务,硬把农民挤出土地。对一些地方把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或政策奖励,把土地流转率作为规划指标或项目申报条件等不当做法,要及时纠正。
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也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继续开展社会投资主体流转农村土地不规范行为排查和风险隐患化解,加强对长时间、大范围流转土地风险评估。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或者由受让方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提高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