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30 20:13:20 股吧网页版
六部门: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 最长不超过1年
来源:财联社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障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为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

  一是发展供应链金融应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以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为立足点,促进降低产业链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实现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

  二是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滥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

  三是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求相关主体不得强制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提升应收账款融资质效。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

  四是规范各类主体对链上企业的收费行为,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有关名义对链上企业收费或获取不当费用返还;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