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该法包括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多个专章,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
520是个寓意美好的日子,将于5月20日正式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也表征了国家立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全部温情与无限期许。作为第一部民营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既是国家立法对于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立场的集中呈现,更是近年来国家层面多项民营经济领域改革与发展制度政策的法律化表达,对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可谓立意深远。而社会舆论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审议过程的密切关注,也充分表明了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从2024年2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牵头,17家中央部门参与,数易其稿、逐条研究、广纳意见,从最开始的9章77条到正式出台的78条,以及诸多措辞细节的推敲,过程的字斟句酌都凸显出立法的庄严审慎。
作为一种国家态度,法律是最高级别的宣示。一部法律,一部旨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法律,其所勾勒的,正是这个国家对于民营经济的最根本立场,《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写入法律,也是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民营经济促进法》专章规定公平竞争与投资融资促进,其所要试图突出的,就是市场经济的平等对待原则,以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核心落脚点就在于法律对于市场主体的公平对待、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作出了专门性规定。
市场经济的内核是法治经济,而促进民营经济在国家统一大市场中的更充分发展,归根到底需要贯彻的就是国家法治对于公共权力的制度性警惕、限制与规训。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在国家法治秩序中的现实处境,有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平等对待,而非特殊照顾。《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权益保护方面明确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这是对法治精神的重申,也是对具体法治实践的必要提醒。
就在近期,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内的国家诸个法律部门都基于自身法定职权范围对涉企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程序性细化和监督性安排,这无疑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起到了扫清障碍的作用。公检法司各部门,依据法定授权行使权力,彼此监督制约,为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社会性保障,这不仅需要态度宣示,更需要程序约束,责任明晰。而这一切,都依靠一个又一个具体的个案实践来验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有效落地,始终都需要系统性的支持。易言之,民营经济发展的促进法、保障法,同时也就必然要成为对执法监管权力的约束法、监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