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4月29日电(记者翟卓)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将满十年。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筑牢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召开了“构建新时代更加强健有效的金融安全网——《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十周年”专家座谈会。
结合存款保险10年成效、借鉴国际有益经验,与会专家建议,坚持存款保险“风险最小化”职能模式定位,按照权责利对等原则,进一步强化存款保险职能,丰富早期纠正、风险处置措施和工具,充实存款保险基金,完善后备融资机制,切实发挥好专业化、常态化风险处置作用,并有必要在金融立法中予以体现。
实施10年成绩显著防范风险稳定民心
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我国形成了以审慎监管、存款保险、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为支柱的金融安全网。
“存款保险的底层逻辑是以市场化方式行使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公共职能,核心目标是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实现风险机构市场化退出,具体操作时还要在保护相关方权益和防范道德风险之间取得平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玉玲说。
“10年来,我国的存款保险从最初的制度设想一步步成为现实,具体机制不断完善,核心功能不断凸显,在职能模式、管理模式以及处置原则等方面的有益经验要坚持下去。”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孟辉说。
“例如在‘风险最小化’模式下,存款保险的履职范围涵盖了风险监测、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等各个环节,有效发挥了监管补充作用。”孟辉还提到,由人民银行对存款保险基金进行管理行之有效,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稳定公众信心。
从法律视角出发,与会专家表示,《存款保险条例》实施10年来,有效填补了制度空白,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确定下来,为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条例还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早期纠正职能,为实现金融风险的早发现、早处置奠定基础,有利于节约后期处置成本。
据介绍,截至2024年末,我国共有3761家投保机构,已累计归集保费3732亿元,存款保险50万元的偿付限额始终能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
建言充实存款保险基金加快推动出台存款保险法
10年来,存款保险积极履行风险监测、防范挤兑、差别费率、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核心职能,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促进了高风险银行有序出清,增强了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10年实践,是我国金融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功范例。不过随着金融发展步入新的阶段,其风险表现也逐步改变,这对存款保险的功能、定位、模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还有专家进一步表示,为了更好发挥存款保险功能,有必要推动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中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职能定位、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以及程序等。
也有专家建议,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存款保险的作用模式及在风险处置中的退出机制,同时探索通过多种途径充实存款保险基金。
总体来看,过去10年,存款保险始终坚持纳入人民银行工作大局统筹谋划,与宏观审慎和金融稳定职责协调配合、有序衔接;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方向,持续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面向新征程,会议强调,存款保险工作要强化专业化风险处置职能和早期纠正职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筑牢金融安全网;要严格遵循成本最小原则,严格依法依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防范道德风险;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推动出台存款保险法;要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加大科技赋能,提升履职效能;要坚持开放思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和国际规则制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