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深交所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在天津的控股子公司进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时,发现相关药品生产行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决定对其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受此消息影响,4月25日该上市公司股价收于跌停。笔者认为,医药类上市公司应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高度重视药品安全问题。
2024年,该控股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656.83万元,净利润-1400.37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60.09%、合并报表净利润的9.8%。这意味着子公司停产将对上市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五项规定,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其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虽然该上市公司预计子公司停产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目前尚未被实施ST,但公司同时表示,若三个月内无法恢复生产,则可能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对上市公司股东而言,虽然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合理诉求,但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承担社会责任、兼顾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基础上获取合理利润。“药者仁心”才是医药类上市公司应有的经营理念。
为推动医药类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资本市场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笔者建议:
一是推动医药类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制度革新。 要将社会责任嵌入决策内核,为此可设立独立的产品质量控制机构,并在董事会下设由独立董事、药学专家等组成的“质量与社会责任委员会”,赋予其对生产流程、生产工艺变更、供应商准入等事项的决策一票否决权。同时,该委员会可模拟GMP符合性检查,排查生产流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问题,发现问题后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推动内部整改。鼓励中小股东利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行使表决权,管理层应在股东大会上就产品质量管控接受中小股东的质询。对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实行“垂直管理+派驻监督”,通过派驻质量审计专员、建立实时数据监控平台等手段,实现对子公司质量管理的动态穿透式监督。
二是强化履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医药类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则》编制和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等文件,尤其是当出现“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收到相关部门关于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等情形时,应当披露事项的概况、发生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或解决方案。通过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完善股票交易规则。《规则》第9.8.1条第五项规定似乎有些模棱两可,未来三个月公司生产经营能否恢复正常、到底由谁来判断并不明确。现实中由上市公司自己来判断并据此执行其他风险警示制度,这似乎并不妥当,也不利于让投资者及时知悉、警觉并规避风险。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体当然是交易所,那么判断公司是否构成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也理应由交易所来判断。细看《规则》第9.8.1条规定的需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其他情形,其中有些是客观标准,有些则可能存在主观判断,这些也应由交易所来判断。
建议《规则》第9.8.1条第五项建立客观性的判断标准,可规定,一旦上市公司大部分业务停产,就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从而对公司强化市场约束。
总之,医药上市公司唯有将“质量即生命”的理念深植于治理架构、贯穿于生产链条、兑现于信披实践,方能在资本市场与民生需求的双重考验中赢得未来。否则,等待企业的不仅是ST的警示标签,还可能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彻底出清。(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