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利率环境下,保险业正经历深刻的产品变革。
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产品、账户、资产负债、销售、监督五大维度构建全方位监管体系,旨在规范万能险经营行为,推动人身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源。
同时,《中国经营报》记者从行业获悉,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日前已向业内下发了《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2025版)》(以下简称“2025版‘负面清单’”)。
据了解,2025版“负面清单”系统梳理了人身保险产品设计、条款、定价及报送环节的103项违规问题,涵盖条款表述模糊、责任设计异化、费率测算失真、报送管理混乱等核心领域。
严禁开发5年期以下万能险产品
近年来,有部分万能险业务仍存在问题,比如保障功能有待强化、账户运作不规范、少数万能险资金运用较激进等。
此次《通知》明确,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产品外,其他产品均不得设计成万能型。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5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设定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励等产品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保单持续奖励发放时点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年度末。
这意味着,目前市面上存在的保险期限短于5年的万能险产品将退出市场,未来新的万能险产品将全部变更为5年及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此次一大突出改变的是,可以对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设置保证期间,保证期满以后可以合理调整最低保证利率。一直以来,具有“刚兑”性质的万能险,未来有了调整空间。
保险公司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应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在调整最低保证利率时应当及时告知调整原因并做好客户服务。如合同约定可以追加保费,应当在产品条款中明确追加保费的条件。
一家中型寿险公司精算师对记者表示,万能险之所以“万能”,在于投保后,投保人可以根据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及时调整保额、保费及缴费期,确定保障与投资的比例,且投资利率上不封顶、下设最低保证利率。不过,自去年以来,多家寿险公司的万能险产品相继限制追加保费,引起了一些客户的不满与投诉。实际上,万能险限制追加是保险公司在当前低利率环境下的无奈之举,有利于防控利差损风险。这次新规指出可以动态调整机制,也是在保护消费者基本收益的基础上,避免保险公司因刚性兑付陷入经营困境。
据Wind数据,1170款万能险产品公布了3月份的结算利率,有1154款产品结算利率在2%或以上,其中546只产品的结算利率在3%或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万能账户涉及投保人自身利益,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万能账户中进行投资,账户价值的核算、收益增长等都是通过这个账户来实现。此次《通知》强化了万能险账户管理,全流程规范账户运作,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账户真实投资情况合理审慎地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严格规范特别储备的使用。
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在万能险单独账户设立后6个月内向该账户划拨启动资金,并仅用于账户运行初期资产配置。启动资金应当为公司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资金规模应当科学合理。归属于万能险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划入万能险单独账户进行管理。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万能险资金的账户归属,依据前款所述对账户进行分拆、合并、注销以及转出启动资金除外。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定,强化资产管理部门与负债管理部门的协同,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加强万能险账户资产负债管理,定期识别、计量和监测资产负债匹配量化指标。对于存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的万能险账户,依法合规主动采取管理措施。
严禁产品异化
金融监管总局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约5.7万亿元,其中人身险业实现保费收入4.26万亿元,占据行业绝对大头。
当前,低利率之下,人身险公司普遍将固定收益类产品置换为以分红险为代表的浮动收益类产品,收窄利差损风险。
但是从销售端来看,从固定收益的增额终身寿转向浮动型收益分红险的过程较为艰难。为此,不少公司在设计产品时仍将新产品与增额终身寿做关联,最典型的就是分红型增额终身寿产品,但这存在明显的产品异化的问题。
一直以来,“负面清单”是险企产品开发的对照参考,也是监管部门进行产品管理的抓手。监管机构每年都对清单内容进行适当增减,持续完善监管框架。“负面清单”从2021版73条内容到2022版82条,再到2023版90条、2024版94条,直至2025版103条。
记者注意到,相较2024版“负面清单”,2025版“负面清单”新增了9条内容。其中包括产品责任设计方面,监管对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和万能保险均补充相关约束,将“年金保险、两全保险比照增额终身寿险的增额形式设计”;“万能保险追加保费条款描述不清晰,欠缺管理机制,产品设计的审慎性不足”等加入“负面清单”。
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新增交费期间10年及10年以上的长期险,预定附加费用率集中在首年或前两年,与实际情况相悖;银保渠道部分保险期间和缴别下,佣金手续费比例较高,产品设计审慎性不足;备案材料中未列示总预定附加费用和总可用费用水平。
在“保险产品备案费用假设与实际费用不一致,费用描述不清晰、费用水平设定不合理”的基础上,明确将“利润测试费用、销售费用、总可用费用高于定价费用,各种费用缺乏内在逻辑一致性”纳入负面清单。
记者注意到,在2025版“负面清单”中,新增和调整涉及了健康保险相关内容。包括将健康保险的既往症未明确表述为“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且已知晓的疾病”;条款中约定的残疾定义的评定标准没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据,相关评定标准未包含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未使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产品示范条款等纳入“负面清单”。
此外,对于一些市场上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定期寿险产品包含意外伤残可选责任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疾病保险产品包含生存金给付责任或意外身故责任,护理保险产品包含一般身故责任,医疗保险产品仅承担医疗服务责任,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包含意外身故责任等现象,亦均纳入“负面清单”。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人身险产品管理,“负面清单”不仅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有助于压实各人身险公司产品设计和审核主体责任,还能减少保单纠纷和消费者利益损害。各公司应对照“负面清单”依法合规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