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7 23:04:09 股吧网页版
一财社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发展规划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一财评论员

  《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立法的总体思路包括:强化实施保障,进一步健全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保障机制,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更好发挥其战略导向作用提供制度支撑。

  今年2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不断提高国家发展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

  当前,我国在发展规划方面还缺少一部总体性法律。由此也就需要通过加强立法进一步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连续性、权威性。

  首先是要在立法层面上将规划制定方面的科学性基本原则确定下来。

  简略来说,科学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必须遵循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指引;二是充分发挥专家方面的优势,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三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群众参与意识,增强对规划的认同感。

  对此,《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明确,立法的总体思路包括把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党中央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的制度安排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另外,需要引入专家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一点在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有关“科学化、民主化”的表述中得到充分体现。

  公众的广泛参与不可或缺。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规划更好地反映人民意愿,增强规划的民主性和社会认同感。

  提交审议的《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出,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财政承受能力和重大风险防范等因素,加强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对拟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等,加强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

  其次是要在立法层面上将发展规划制定的严肃性、权威性等固定下来。

  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定能够把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等环节纳入法治轨道,提升规划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能够将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置于体系化的监督之下。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等环节,减少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明确,将完善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机制作出规定。这正体现了规划制定和实施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等环节纳入法治轨道,提升规划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是必然方向。

  为此,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定要进一步纳入问责条款,对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增强规划执行的刚性。

  再次是要在立法层面上将国家整体规划和地方规划统一起来。

  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发布《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要求明确各类规划功能定位,理顺国家发展规划和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的相互关系,避免交叉重复和矛盾冲突。

  现在这一要求在《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中也得到充分体现。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理顺规划关系,明确各类规划的功能定位,避免交叉重复和矛盾冲突,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

  总之,对国家发展规划专门立法,旨在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同时法律制定也要对地方上的规划进行严格审查,对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从而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等环节,减少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