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立法的总体思路包括:强化实施保障,进一步健全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保障机制,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更好发挥其战略导向作用提供制度支撑。
今年2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不断提高国家发展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
当前,我国在发展规划方面还缺少一部总体性法律。由此也就需要通过加强立法进一步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连续性、权威性。
首先是要在立法层面上将规划制定方面的科学性基本原则确定下来。
简略来说,科学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必须遵循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指引;二是充分发挥专家方面的优势,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三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群众参与意识,增强对规划的认同感。
对此,《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明确,立法的总体思路包括把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党中央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的制度安排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另外,需要引入专家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一点在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有关“科学化、民主化”的表述中得到充分体现。
公众的广泛参与不可或缺。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规划更好地反映人民意愿,增强规划的民主性和社会认同感。
提交审议的《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出,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财政承受能力和重大风险防范等因素,加强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对拟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等,加强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
其次是要在立法层面上将发展规划制定的严肃性、权威性等固定下来。
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定能够把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等环节纳入法治轨道,提升规划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能够将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置于体系化的监督之下。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等环节,减少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明确,将完善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机制作出规定。这正体现了规划制定和实施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等环节纳入法治轨道,提升规划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是必然方向。
为此,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定要进一步纳入问责条款,对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增强规划执行的刚性。
再次是要在立法层面上将国家整体规划和地方规划统一起来。
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发布《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要求明确各类规划功能定位,理顺国家发展规划和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的相互关系,避免交叉重复和矛盾冲突。
现在这一要求在《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中也得到充分体现。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理顺规划关系,明确各类规划的功能定位,避免交叉重复和矛盾冲突,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
总之,对国家发展规划专门立法,旨在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同时法律制定也要对地方上的规划进行严格审查,对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从而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等环节,减少随意性和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