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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7 17:59:10 股吧网页版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交审议:有何亮点?如何全面保护生态环境
来源:南方都市报

  我国第二部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迎来新进展。4月27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1188条,分为5编,包括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整体提请审议。

  据悉,法典编纂适当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就此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体现其时代性、前瞻性。

  此外,此次审议整体的法典草案后,将分拆为若干单元“滚动”审议并修改完善。

  我国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律有30多部,就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如何整合现有法律的问题,4月2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记者会上,发言人黄海华回应了南都记者的提问。

  法典共1188条分5编,突出系统保护理念

  据人民日报报道,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1188条,分为5编,包括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整体提请审议。

  据介绍,草案对生态环境领域的通用性制度规范作了提炼归纳,以总则编为统领,规定了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法律制度,如生态环境领域规划、标准、影响评价、突发事件应对等。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通则、一般规定,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

  草案说明称,法典编纂转变以往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重要领域,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草案之中,使法典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吕忠梅介绍,法典编纂适当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草案就此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体现其时代性、前瞻性。

  据悉,此次审议整体的法典草案后,将分拆为若干单元“滚动”审议并修改完善。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稳步、有序推进法典编纂。

  编纂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体现开放性和前瞻性

  当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律有30多部,生态环境法典在编纂中,如何整合现有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称,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目前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对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分情况处理。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并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增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黄海华称。

  如何理解“适度法典化”这一模式?黄海华介绍,法典编纂中,对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分情况处理,其中,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等全部纳入法典中,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行编订纂修。同时,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使法典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

  “此外,法典编纂还适当考虑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法治需求,填补法律空白,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黄海华称。

  法典直接规范环境行为,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而生态环境法典则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两者之间有何联系?

  近日,吕忠梅在《法治日报》公开撰文称,在我国,民法典和正在编纂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法典有很多共同之处。两者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对于实现“美丽中国”国家目标具有共同的使命担当,都必须致力于妥善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但两部法典也有诸多不同之处。两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承载着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不同方面的具体任务。

  吕忠梅称,民法典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更多关注的是经济社会生活中“人—人”之间的关系,其核心价值是自由,强调主体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责任自负。通过规定“绿色原则”及其相关绿色条款,民法典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进行有限度的“绿色化”,通过物权、合同等制度,间接保护生态环境。

  吕忠梅表示,而生态环境法典主要调整的是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国家、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更多关注的是“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核心价值是可持续发展,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和生态优先,是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规范调整涉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绿色法典”。通过生态环境监管、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制度,生态环境法典直接规范环境行为,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

  “可见,民法典和生态环境法典虽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共同的目标,但在法律属性、价值取向、调整对象、规范类型、立法目的和制度设计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吕忠梅称。

  《法治蓝皮书》建议:构建跨行政区域的环资审判集中管辖制度

  2025年4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2025年法治蓝皮书发布会”,《法治蓝皮书》建议以《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为契机,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依据,构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制度,并辅之相关配套机制。

  南都记者关注到,当前,中国尚未针对环境资源审判设立专门性的管辖制度,各地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管辖制度的法律依据源于,各地法院以三大诉讼法为基础,在国务院相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下出台的相关规定。国家层面,中国绝大多数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已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理,但由于至今尚未出台专门性的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环境资源审判管辖制度的相关法律依据散落于各个法律法规。

  《法治蓝皮书》提出,中国地方法院正逐步实现环境资源审判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但环境资源审判管辖制度尚未形成统一规范。当前,并非所有法院都公开了环境资源审判管辖相关文件。在全国31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法院中,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在官网或官方公众号公开了环境资源审判管辖制度相关规范性文件,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或新闻报道中提及环境资源审判管辖制度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法院无涉及环境资源审判管辖制度的任何信息。

  “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随机抽取的一家法院为样本法院分析发现,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管辖制度尚未形成统一规范。具体表现为,管辖法院的类型、管辖法院的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尚未统一。此外,样本法院关于便利当事人举措、跨区域网上立案、是否设立巡回审判庭、是否有地域管辖的详细规定等方面亦不统一。”《法治蓝皮书》称,当前环境资源审判管辖制度存在缺乏统一规范的专门性法律、与确定管辖原则相冲突、与传统司法体制衔接存在困难等问题亟须解决。

  《法治蓝皮书》建议,以《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为契机,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依据,构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制度,并辅之相关配套机制。首先,环境法典可为环境资源审判管辖制度的规范和实践提供保障,法典化可解决该制度涉及的法律冲突,实现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因此,建议以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为契机,制定规范统一的环境资源审判管辖制度。其次,建议在考虑各地区当事人对环境司法需求量的基础上,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依据,适度分离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进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审判机构,集中管辖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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