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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7 16:07:00 股吧网页版
最高法发文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安然然

  在对全国法院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后,最高人民法院再发通知,专门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通知》涉及依法平等保护、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和管辖工作、公正审理涉企民事和行政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等多项要求,提出要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直指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具体而言,在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和管辖方面,《通知》提出,落实立案登记制不动摇,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坚决杜绝拖延立案、违规不立案、限制立案、选择性立案等问题。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为例外,严禁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者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依法应当立案的涉企民事案件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下级法院提请指定管辖的,有关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处理,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对于去年以来备受关注的“远洋捕捞”等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在不少法律界人士看来,与当前宽泛的管辖权规定以及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利益驱使下的违法管辖有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艳红近期发文指出,从程序法层面分析,趋利性司法案件的产生主要源于管辖权的滥用。在网络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类似的管辖权问题尤其突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文鑫此前亦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指出,当前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的规定值得商榷。“随着行业从线下向线上变迁的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现在所界定的犯罪地已经被无限突破了。管辖权的限制随时都可能被滥用,这就容易给趋利性执法提供便利条件。”

  为此,郑文鑫建议应约束管辖权,要坚守以最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为基础的犯罪地管辖(公司所在地、被告人所在地),对犯罪地进行限缩性解释,当出现跨省追捕时,应给予更加严格的限制,在发现没有管辖权时,应坚持由有管辖权的地方办理的原则。

  同时,管辖权滥用背后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也在《通知》中得到进一步重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曾向第一财经指出,目前司法地方化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2013年以来的司法改革通过种种措施,力图解决中国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比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但这些举措最终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在实践中完全落实”。他认为,要想彻底根治包括“远洋捕捞”在内的趋利性执法问题,仍然要推动司法去地方化。

  年初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强调,“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趋利性执法司法主要表现之一是人为扩张案件管辖、故意制造异地管辖,在案件审判中搞地方保护。此次最高法发布的《通知》再次强调:防止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者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

  除了强调防止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通知》还再次强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正当经营与违法犯罪等的界限,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有效防范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在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方面,《通知》也明确提出: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善用“活封活扣”措施,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及时核查清理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修复,让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重返市场、创新创业。

  此外,《通知》还提出,公正审理涉企行政案件,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对涉企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坚决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和乱查封现象,坚决依法追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贯彻落实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原则,切实纠正小过重罚、重责轻罚、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通过依法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推动跨区域执法标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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