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4月27日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热点问题答复形式明确,“二套转首套”满足相关条件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办理了“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手续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纳税人,如其以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则可以享受。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提示,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后享受。填报完成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同时,对“组合贷”中其商贷部分已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表示,符合相关通知中有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且之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也可以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问答中还提到,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问答中,国家税务总局还对纳税人双方婚前各有贷款买房且均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婚后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问题做出了回应。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结婚,且在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就其购买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另一方不再享受。婚前月份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如纳税人选择婚后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可以进行如下操作后享受:第一步,在“家庭成员”中填报配偶信息及婚姻登记时间。第二步,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对当年基础信息进行修改后,选择确认“是否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均有首套住房贷款”并选择50%的扣除比例。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如纳税人选择婚后一方按照100%的标准扣除,另一方婚后不再扣除。具体操作如下:夫妻双方增加家庭成员的配偶信息及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不再扣除的一方修改贷款期限至婚前月份,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