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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7 13:26:50 股吧网页版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 进一步推出若干便利措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4月27日,结合商务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中国民航局6部门发布《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税务总局修订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出离境退税便利化措施。

  近年来,随着免签便利政策的连续出台,来华境外旅客数量显著增加,在华消费热情持续升温。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从多地试点推广至全国,进一步激发了境外旅客入境消费活力。

  为更好营造境外旅客来华旅游和消费环境,此次六部门联合制发《通知》,将离境退税起退点从500元下调至200元,并在转账退税已明确不设上限的基础上,将现金退税限额从1万元上调至2万元,且同步推动退税商店增量扩容、丰富退税商品供给、提高退税便捷度。

  税务总局据此配套修订《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简化退税操作,帮助境外旅客更便捷享受离境退税政策。比如,优化信息系统,实现全流程电子办理离境退税,商店办理退税开单时可自动带入购物发票信息,提高开单和核验效率,缩短旅客等待时间。又如,放宽入门条件,在纳税信用较好的A级和B级纳税人可申请成为退税商店的基础上,将新办企业即纳税信用为M级的纳税人也纳入进来,从而满足更多境外游客的退税需要。同时,加快退税商店备案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商店,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领取退税商店标识以及安装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同步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将进一步便利相关政策的操作实施,确保六部门印发的《通知》第一时间落地见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此次政策的完善和配套服务举措的推行,将提高退税商店备案和办理退税的效率,吸引更多商店加入,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退税体验,吸引更多境外人员来华,扩大入境消费。

  “此次政策的实施可进一步凝聚各部门合力,有利于丰富市场供给,充分释放离境退税政策效应。”中央财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陈斌开认为,“为境外旅客提供多元化的购物选择和更加优质便捷的退税服务,有助于激发境外旅客入境消费活力,有效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增长。”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同志还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辅导,完善离境退税商店动态地图供境外旅客查询,针对不同国别游客需求编写多种语言的离境退税办理指南,进一步提高退税智能化、便捷化水平,更好提升境外旅客消费体验,更好助力释放入境旅游消费潜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按照《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决定,按照离境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退税商店,是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

  三、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省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

  五、删去第三条第四项,将第五项调整为第四项。

  六、将第四条修改为: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直接或者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有关新增备案商店情况,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七、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

  八、将第七条中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修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

  九、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六项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修改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十、将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以离境的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为依据,退税率为11%,计算应退增值税额”修改为“以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以及规定的退税率为依据,计算应退增值税额”。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10000元人民币”修改为“20000元人民币”。

  十三、将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中的“省税务局意见”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删去“主管税务局”“省税务局主管处室”以及“省税务局分管副局长”。

  此外,对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4月26日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决定,按照离境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标注或者能够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退税商店,是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

  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是指符合《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条件的用于离境退税管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退税代理机构,是指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第二章 退税商店的备案、变更与终止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第四条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直接或者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有关新增备案商店情况,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退税商店标识规范见附件2)。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第六条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退税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当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第七条退税商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附件3,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未按规定将对应发票抄报税;

  (四)备案后发生因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三章 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

  第八条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需要离境退税的,应当在离境前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向退税商店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

  第九条《离境退税申请单》由退税商店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交境外旅客。

  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时,要核对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将以下信息采集到离境退税管理系统:

  (一)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以及其上标注或者能够采集的最后入境日期;

  (二)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信息以及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凭有效身份证件不能确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

  (三)购买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过183天;

  (四)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

  (五)销售给境外旅客的货物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六)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七)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要作废销售发票或者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在作废销售发票的同时,需要将作废或者冲销发票对应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已办理离境退税的销售发票,退税商店不得作废或者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第四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第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由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税务局公告。

  第十五条完成选定手续后,省税务局应当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两年。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发现退税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逐级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会商财政、海关等部门后终止其退税代理服务,注销其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三)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资料未按规定留存备查;

  (四)将境外旅客不符合规定的离境退税申请办理了退税,并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五)在服务期间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六)未履行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并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明显标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规范见附件4)。退税代理机构设置标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五章 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当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第二十条退税代理机构接到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申请的,应当首先采集申请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核对以下内容无误后,按海关确认意见办理退税:

  (一)提供的离境退税资料齐全;

  (二)《离境退税申请单》上所载境外旅客信息与采集申请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三)《离境退税申请单》经海关验核签章;

  (四)境外旅客离境日距最后入境日未超过183天;

  (五)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未超过90天;

  (六)《离境退税申请单》与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比对一致。

  第二十一条退税款的计算。以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以及规定的退税率为依据,计算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金额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境外旅客领取或者办理领取退税款时,应当签字确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附件5)。

  第二十三条若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比对时,退税代理机构可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在系统可提供相关信息并比对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并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退税。

  第二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件6),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第二十五条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当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数据审核、比对无误后,按照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省税务局应当按月将离境退税情况通报同级财政机关。

第六章 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当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退税商店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并实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退税代理机构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并实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送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商务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6部门联合发布了《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以下称《通知》),明确了优化离境退税政策和服务的若干举措。为做好政策配套落实工作,我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41号公告发布,以下称《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本《公告》。

  二、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放宽退税商店的备案条件;二是下放退税商店备案层级;三是降低退税物品金额;四是上调现金退税限额。此外,结合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等情况,我局对相应表述进行了调整。

  三、退税商店备案条件有什么调整?

  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店,有意愿即可备案成为退税商店。此次修改,放宽了其中关于纳税信用级别的条件,在现行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基础上,增加M级,允许新开商店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成为退税商店。

  四、退税商店备案层级有什么调整?

  主要调整是下放了退税商店备案层级,由原来向省级税务局备案,调整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条件的商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五、退税物品金额有什么调整?

  由原来的500元人民币下调为200元人民币。即,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即可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六、现金退税限额有什么调整

  将现金退税限额由原来的1万元人民币上调至2万元人民币。即,退税金额未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境外旅客可选择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转账方式的退税没有限额。

  七、《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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