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官网4月25日消息,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办法》自2020年7月发布以来的首次修订。
2020年《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自此,具备从事证券服务资格的会计所数量大幅增加,由备案之初的40家增至如今的百余家。
今年1月至2月,财政部、证监会曾就《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比征求意见稿与此番发布的正式版本发现,正式版本变化不大,但其中最大调整之处在于: 在注销备案的相关情形中,去掉“完成首次备案后任一完整自然年度未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规定。
与之相匹配,正式版《办法》新增要求: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经营业务或者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规定及时整改。在被暂停经营业务或者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期间以及按规定整改完成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其列示为异常机构并予以公告。
在受访会计所合伙人看来,上述调整相辅相成,主要针对被暂停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所。调整后,相关规则更为合理,既能减少程序,又能提高效率。
如果与2020年版《办法》相对比,新版《办法》则变化较多。一方面,完善备案要求,加强对执业质量的关注引导,包括优化首次备案要求等。
另一方面,完善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比如,增加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
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新版《办法》强调内部一体化管理规范。受访人士预计,此规定实施以后,小规模会计所如果再想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成功可能性会大幅降低,一些综合质地欠佳的小规模会计所或逐步退出。
较征求意见稿存四大调整
继今年2月28日结束征求意见后,日前,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办法》,这是2020年7月我国首部《办法》发布以后的第一次修订。彼时《办法》的印发,标志着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备案制改革对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活力、促进公平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使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所数量大幅增加,由备案之初的40家大幅扩容至如今的百余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比两个版本《办法》发现,相较于数月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版本《办法》变化不大,主要调整之处有四:
① 更为强调合伙人及注册会计师情况。
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所需报送的材料中,征求意见稿要求提交“截至备案上月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情况表”;正式版本则将其改为“截至备案上月末合伙人及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年度备案所需报送的材料中,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执业人员变动及执业情况”,同样被调整为“合伙人及注册会计师变动情况”。
针对这一调整,受访会计所合伙人认为,调整后会计所所需报送的内容更为明确,既有助于确保会计所提交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两大关键信息;又说明无需报送其他方面内容,继而减轻会计所报送压力。
② 在所需备案的重大事项中,对于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及其执行发生重大变更的,不再要求单独备案。
“目前,国内会计所一体化管理程度相对有限,部分会计所正在加强一体化调整。淡化这一要求后,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鼓励会计所完善一体化管理。”受访人士表示。
③ 在注销备案的相关情形中,对于“完成首次备案后任一完整自然年度未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不再进行注销。
根据受访会计所合伙人分析,这一调整大概率主要针对因被暂停相关业务资格,导致无法开展业务的情形。如果会计所具备相应能力,只是因为暂停业务资格导致某一年度未开展证券审计业务,注销其资格后,会计所再行申请大概率也能通过。此番不再对某一年度未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会计所强制注销,有助于减少程序,提高效率。
④ 新增要求: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经营业务或者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规定及时整改。在被暂停经营业务或者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期间以及按规定整改完成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其列示为异常机构并予以公告。
该规定与前述第三大调整相呼应,旨在对被暂停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所进行监管。
强化会计所及其执业人员受罚情况管理
相较于2020年版本,新版《办法》存在诸多调整之处。
首先,完善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
具体来看,一方面,完善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要求,在首次备案基础上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
另一方面,增加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实现进出有序,并通过联合核验等方式提升监管有效性。
其中,会计所如果存在七类情形,将会被注销,其中三条值得特别关注,包括:未按规定进行重大事项备案或者年度备案,经责令改正仍未备案;备案材料或者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会计师事务所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被注销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再次申请备案的,则需按照首次备案处理。
其次,完善备案要求,加强对执业质量的关注引导。优化首次备案要求,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的有关要求,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一体化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强化信用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办法》尤其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对会计所及其执业人员受罚情况的管理。
比如,会计所如果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境内监管机构检查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自律惩戒、纪律处分,以及因执业行为被境外监管机构检查调查、处罚处理的情况,该会计所需要在次年5月31日前向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上报。
强调内部一体化管理规范
根据受访会计所合伙人分析,相较于2020年版本,新版《办法》的一大特点是:更为强调内部一体化管理规范。
根据《办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的第一项要求即为:内部一体化管理规范,已建立涵盖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并且运行良好。
《办法》同时要求,首次备案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提交其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的具体说明,以及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有关规定形成的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告。
前述会计所合伙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严格意义上的会计所“一体化”执行难度较大,其需要会计所内部设立统一招揽业务的市场部门,业务合伙人即使没有招揽到业务,该合伙人与其团队同样有业务可做、有工资可拿;会计所内部需要具备清晰明确,并且打破团队限制的绩效考核体系,使得合伙人及其团队成员收入不与业务承揽情况直接挂钩。
然而, 现行会计所大多实行合伙人制度,合伙人承揽业务、带领团队运作,合伙人及其团队成员收入与该团队业务承揽情况高度相关。
“对于规模较小的会计所,显然难以达到一体化要求。此规定实施以后,小规模会计所如果再想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成功可能性会大幅降低,现有小规模会计所可能也会被逐步出清。”会计所合伙人分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