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严监管万能险,推动万能险进一步回归保障本源。新规将从5月1日起实施。
《通知》重点涵盖产品管理、账户管理、资金运用管理、销售管理等方面,比如允许最低保证利率可调,保障期限拉长至五年及以上,制定万能险销售“负面清单”,进一步强化万能险监管,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聚焦五方面核心内容
新老划断设置一年过渡期
什么是万能险?《通知》规定,万能险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人身保险:第一,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万能型”字样;第二,具有保险保障功能,经合同约定,可以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费或者调整保险金额;第三,设立单独保单账户,经合同约定,可以领取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第四,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通知》指出,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产品外,其他产品不得设计成万能型。保险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销售的同一款万能险产品,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2万元。
此次发布的《通知》,聚焦保障功能有待强化、账户运作不规范、少数万能险资金运用较为激进等突出问题,深挖问题根源,从制度上有针对性地治理。因此,其核心内容包括五部分:
一是规范产品发展。允许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应约束条件时,对万能险产品调整最低保证利率,有效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对期缴万能险适当提高基本保险费上限,鼓励发展长期万能险。
二是进一步提升万能险保障水平。禁止保险公司开发五年期以下的万能险,鼓励通过合理调整退保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
三是强化万能险账户管理。全流程规范账户运作。要求公司根据账户真实投资情况合理审慎地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严格规范特别储备的使用。
四是强化万能险资金运用监管。强化集中度监管和非标投资监管,对万能险资金运用从严设置上限。强化关联交易监管,禁止通过多层嵌套、通道业务等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
五是规范万能险销售行为。制定万能险销售“负面清单”,强化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通知》实行新老划断,充分考虑市场影响,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给予一年的过渡期,保障人身险市场平稳运行。但是,为防范增量风险,要求过渡期内新审批或备案的产品须符合《通知》规定。
允许最低保证利率可调
保障期限拉长至五年及以上
业内非常关注《通知》里面关于最低保证利率的内容。
《通知》规定,明确万能险提供最低保证利率,允许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应约束条件时,对万能险产品调整最低保证利率。同时,对期缴万能险适当提高基本保险费上限,鼓励发展长期万能险。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允许最低保证利率可调,有助于更好防控利差损风险。
事实上,近年来,万能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出现明显下调,比如自2023年8月1日起,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下调为2%;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下调为1.5%,并建立了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的机制。
《通知》引导保险公司拉长万能险保障期限,禁止开发五年期以下(不含五年)的万能险,鼓励通过合理调整退保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保单持续奖励发放时点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年度末。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风险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万能险保障期限拉长至五年及以上,同时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合理调整退保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有助于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
在账户管理方面,《通知》规定,一方面,从账户设立到注销,全流程规范。账户设立时,重点规范启动资金运作。账户存续期间,要求公司定期检视账户资产负债状况,及时补足缺口。账户注销时,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明确触发机制和相关要求,确保公平合理。
另一方面,重点规范账户结算。要求公司根据账户真实投资情况合理审慎地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建立结算利率平滑机制,同时严格规范特别储备的使用。
《通知》提到保险公司应当对万能险单独账户建立明确的盈余分配规则,并据此提取特别储备。特别储备不得为负值,且只能来自万能险单独账户投资收益率与实际结算利率之差的积累。
比如,当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且特别储备余额超过账户价值的2%时,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特别储备弥补本期结算利率与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之间的差额,但差额不得超过25个基点。
当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特别储备余额不超过账户价值的2%时,保险公司不得使用特别储备,本期万能险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年化投资收益率。
当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特别储备弥补最低保证利率与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之间的差额,本期万能险结算利率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
强化万能险资金运用监管
制定销售行为“负面清单”
在资金运用监管方面,《通知》强调,强化集中度监管,对万能险资金投资单一股权投资基金、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等的比例,从严设置上限;强化关联交易监管,禁止通过多层嵌套、通道业务等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强化非标投资监管,对万能险资金投资非标不动产和非标金融产品的比例,从严设置上限。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通过强化万能险资金运用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控制资金运用集中度和关联交易,加强现金流匹配管理,密切监控相关风险敞口,可以有效防范和管控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通知》指出,万能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是投资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余额,不得超过该未上市企业总股本的20%;投资单一股权投资基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权投资基金实缴份额的30%。
二是投资单一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缴规模的25%。
三是投资单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25%(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除外)。
在销售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公司加强销售人员分级分类和产品适当性管理,防范销售误导。制定销售“负面清单”,列举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不得存在六类行为,防止异化万能险产品属性。同时,强化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强调对最低保证利率调整、账户注销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事项,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消费者。
具体来看,《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产品,应当体现产品的保险属性,不得存在六类行为:
第一,弱化万能险的人身保险保障属性,仅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
第二,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类比或混同;
第三,对万能险产品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保单利益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
第四,通过调整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设计要素,或设置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
第五,万能险产品搭配其他保险产品的组合销售行为不规范;
第六,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通过制定销售行为“负面清单”以及强化监督管理,为万能险产品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混同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等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万能险市场行为将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