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25日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进一步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把准入关口,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质效,督促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严格防范高管人员“带病流动”,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秉持过罚相当原则,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任职的影响,进一步区分处罚类型明确影响期限。二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明确金融机构及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是其他修订事项,包括对适用报告制的任职资格管理事项予以规范,统一明确报告事项时限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强衔接,完善部分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表述等。
具体来看:拟任人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申请;现任高管人员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金融机构一年内不得任命该人员担任更高级职务;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需经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具体范围及条件(如学历、从业经历、职业资格要求等),可由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外资银行、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另行规定,二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高管人员准入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