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春燕,深圳酷斯拉低碳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文出自: “相契”还是“分离”?中国私募基金存续期和创新企业成长周期匹配度[J].金融市场研究,2025(4):38-47.
一、引言:私募基金与创新企业的纽带关系
在当今经济格局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犹如一座桥梁,连接着资金充裕的投资者与急需资金支持的创新型企业。私募基金的存续期与创新企业成长周期的匹配度,就如同齿轮的咬合,决定了两者能否高效协同运转。如果匹配良好,私募基金能够为创新企业提供稳定而持续的资金支持,助力其成长;反之,则可能导致资金错配,甚至对创新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余春燕的《“相契”还是“分离”?中国私募基金存续期和创新企业成长周期匹配度》一文,正是聚焦于这一关键问题,深入探讨了中国私募基金存续期与创新企业成长周期之间的复杂关系。
二、私募基金存续期的演变与现状
①规则变迁:从自由约定到规范约束。私募基金存续期的规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明确的演变过程。早期,存续期限主要由基金合同自由约定,缺乏统一的监管约束。2018年,中国基金业协会首次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中提出存续期不少于两年的要求,标志着监管层对存续期限的关注。此后,相关规则不断完善,2023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2号》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要求,如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少于5年,鼓励不少于7年。这一规则的演变反映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长期投资理念的引导,试图通过规范存续期来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②期限结构:投资期、退出期与延长期的平衡。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通常包括募集期、投资期、退出期和延长期。募集期是基金成立前的资金筹集阶段,而投资期和退出期则是基金运作的核心阶段。投资期是基金寻找并投资于有潜力的项目,退出期则是基金通过各种方式实现投资收益的阶段。延长期则为基金提供了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存续期的灵活性。然而,这种期限结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投资期内能否退出项目、退出期内能否再投资等问题,往往取决于基金合同的具体约定,缺乏统一的标准。这使得基金管理人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三、私募基金存续期与创新企业成长周期的不匹配
①种子期与起步期的困境。种子期和起步期是创新企业成长的初期阶段,这一时期的企业往往面临巨大的资金需求,但同时也伴随着较高的风险。私募基金在这一阶段的支持对于创新企业的成长至关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对种子期和起步期企业的支持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私募基金对早期项目的识别能力较弱,难以准确筛选出具有潜力的创新企业;另一方面,私募基金的存续期较短,难以满足早期企业长期的资金需求。这就好比在创新企业的“婴儿期”,私募基金未能提供足够的“营养”,导致许多有潜力的创新企业在起步阶段就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
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挑战。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其成长周期较长,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然而,我国私募基金的存续期普遍较短,难以满足这类产业的成长需求。与美国等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私募基金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强度较低,投资占比也较为分散。这不仅限制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在全球科技竞争中的地位。例如,在半导体、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我国私募基金的投资规模和占比远低于美国,这使得这些领域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资金瓶颈,难以实现快速成长。
③投后管理的缺失。私募基金的投后管理是其增值服务的重要体现,能够帮助企业优化管理、提升竞争力。然而,由于存续期较短,私募基金在投后管理方面的投入往往不足。许多私募基金在投资后,仅仅满足于财务投资,未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管理支持。这就好比在创新企业的成长过程中,私募基金只是“蜻蜓点水”,未能深入参与到企业的运营管理中,导致企业的成长潜力未能充分释放。
四、不匹配的原因剖析
①长期资本的匮乏。长期资本是私募基金稳定运作的重要基础,但我国长期资本的供给严重不足。与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相比,我国的养老金、高校捐款、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在私募基金中的占比极低。这使得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短期资金,导致其存续期较短,难以满足创新企业长期的资金需求。长期资本的匮乏,就好比是私募基金的“源头活水”不足,使得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难以保持稳定的资金流,进而影响了其对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
②退出渠道的狭窄。私募基金的退出渠道是其实现投资收益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私募基金的退出渠道相对狭窄。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集中在上市转让、协议转让和回购等少数几种方式上,而并购等多元化的退出方式发展不足。这使得私募基金在退出时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也影响了其对创新企业的长期投资意愿。退出渠道的狭窄,就好比是私募基金的“出口”不畅,使得基金在投资过程中过于关注短期收益,而忽视了对创新企业的长期价值挖掘。
③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对滞后。多层次资本市场是私募基金退出的重要平台,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仍处于初步形成期。与美国等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在市场层次、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例如,我国的场外市场发展不充分,挂牌企业规模小、信用风险高,信息披露不规范,股权流动性差。这些问题不仅限制了私募基金的退出渠道,也影响了其对创新企业的长期投资决策。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滞后,就好比是私募基金的“舞台”尚未搭建完善,使得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缺乏足够的空间和机会来实现其投资价值。
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私募基金的法律制度是其健康发展的保障,但我国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统一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在适用性和操作性上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私募基金的破产清算退出方面,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金融特殊性,导致私募基金在退出时面临法律障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就好比是私募基金的“护航舰”尚未配备齐全,使得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也影响了其对创新企业的长期投资信心。
五、完善建议与展望
①吸引长期资本,优化存续期要求。为了更好地支持创新企业的发展,应积极吸引长期资本进入私募基金市场。一方面,可以通过搭建沟通平台、优化激励机制等方式,引导养老金、高校捐款等长期资金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延长私募基金的最低存续期限,鼓励基金更注重企业的长期价值。这就好比为私募基金注入了“长效动力”,使其能够在创新企业的成长过程中提供更稳定的支持。
②多元化畅通资本退出渠道,提高退出的灵活性和效率。一方面,可以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建设基金份额转让平台,提高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活跃度;另一方面,可以鼓励私募基金通过并购等方式实现退出,为基金提供更多的退出选择。这就好比为私募基金的“出口”拓宽了道路,使其能够在投资过程中更加从容地规划退出策略,从而更好地支持创新企业的长期发展。
③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市场体系和交易规则。一方面,可以加强场外市场的建设,提高挂牌企业的质量,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增强股权流动性;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不同市场层次之间的转板机制,促进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这就好比为私募基金搭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舞台”,使其能够在不同的市场层次中灵活运作,更好地实现投资价值,同时也为创新企业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④健全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为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一方面,可以制定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基金的运作流程;另一方面,可以完善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特别是破产清算退出的相关规定,为基金的退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好比为私募基金配备了“护航舰”,使其在运作过程中能够更加安全、稳定地支持创新企业的发展。
六、结语:协同共进的未来
私募基金与创新企业之间的关系,如同一场接力赛,私募基金的存续期与创新企业成长周期的匹配度,决定了这场接力赛能否顺利进行。通过优化存续期要求、畅通退出渠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健全法律制度,可以有效提升私募基金与创新企业之间的协同效应,实现资本与创新的良性互动。未来,随着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私募基金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创新企业,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