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传智)日前,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已发布。这将是佛山市对无人车行业出台的首份管理办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举措实施后,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应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细则。开展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发展、鼓励创新、审慎包容的原则,并积极推进无人物流、无人售货、无人环卫和无人安防等应用场景商业化运营。
功能型无人车(简称“无人车”),是指未列入机动车装备标识标牌管理,无驾驶舱、无驾驶座,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具有GB/T 40429-2021中4级及以上自动化水平的驾驶系统,仅行驶于地面的低速轮式车辆,主要包括无人物流车、无人售货车、无人环卫车、无人安防车等。此次征求意见稿所称的道路测试,是指在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而商业应用,是指在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无人车商业化示范应用试点活动。
征求意见稿称,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将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机制,成立佛山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席工作小组”),共同负责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管理事宜。佛山市、区有关部门也应积极探索功能型无人车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基于夜间道路高质量时空资源,聚焦夜间无人物流配送、夜间无人环卫清扫等场景的探索应用,为功能型无人车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应用场景,积极推进无人物流、无人售货、无人环卫和无人安防等应用场景商业化运营,打造功能型无人车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
那么,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商业应用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要求。其中提及,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须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应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运营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运营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为道路测试、商业应用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并建立远程协助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保证车辆在与远程协助平台通信过程中,信息传输的信道和数据经过加密,防止信息泄露、被篡改。
在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置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无人车在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安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若认定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承担责任,当赔偿金额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由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一次性补足赔偿金额。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无人车在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期间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时,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或其授权的安全员应立即停止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应在6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给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时,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未按照要求报告事故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有关部门应暂停、终止其道路测试或商业应用相关活动。
聚焦:无人车在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时应满足哪些条件?
(一)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按照现有交通管理规定,遵守相应通行规则,不得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进行干扰。
(二)无人车在开放道路运行时,应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通行最高速度不高于20km/h;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不满足通行条件的路段,应靠车行道的最右侧顺向行驶,通行最高速度不高于40km/h;两辆及以上无人车不得并排行驶;应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有变更车道行为,应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实时调整车辆速度;如前方车辆、路况异常,不超车会阻碍道路通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超车借道行驶。
(三)道路测试、商业应用过程中,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示范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示范路段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四)应在符合交通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在车身张贴醒目的车辆编码和标识,不得遮挡和污损。
(五)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应及时对运行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各项功能始终满足本细则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应及时更换同款车辆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车辆在运行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承担责任。
(六)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人员和其他与测试无关的物品;商业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商业模式所限定的物品,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货物不得超过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且不得搭载以下物品:
1.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2.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宣传片、印刷品等;
3.武器、弹药、非法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危险货物;
4.妨碍公共安全的物品。
(七)道路测试、商业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道路测试、商业应用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变更申请,并暂停车辆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相关活动,经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恢复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