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基本稳定,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金融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经济复苏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些成绩来之不易,与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营造“长牙带刺”“零容忍”的严监管环境密不可分,金融监管机构劳苦功高,值得点赞。
但要看到,我国金融乱象仍未彻底根除,一些违法金融活动仍时有发生,继续祸害金融消费者,如现金贷、裸贷以及各种网络非法高利贷、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等仍时常变换马甲出没,成了不少金融消费者的“梦魇”。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借贷宝、人人信等平台借款年化利率分别超过2200%和接近6000%,令人骇然。这种高利贷行为围猎的大多是“特殊借款人”,即社会金融弱势群体,他们因征信瑕疵、收入不稳定或缺乏抵押物,被持牌金融机构拒之门外,也可称为“信用难民”。这些人往往因网络高利贷陷入无尽盘剥,甚至倾家荡产。
这一切表明,净化我国金融市场生态、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任重道远,绝非一朝一夕能完成,也反映出我国金融监管思路、方向及手段等还存在不足,必须对金融监管思路再理顺、格局再调整、理念再构思。总之,要通过金融行政监管再造,将所有金融业务和活动统一归口管理,置于有效监管之下,彻底改变当前金融市场运行格局,铲除违规违法金融活动的滋生土壤。
面对当前金融监管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中央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都提出了“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范围”,这一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对规范金融活动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目前来看,仅靠此措施,监管力度仍不足,监管盲区仍未完全消除。应在“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范围”的基础上,再增加“依法将所有金融业务归口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根除违规违法金融活动,从根本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按照这种金融监管思路,所有涉足金融业务的网络科技公司(平台),除少数充当第三方支付平台须保留必要功能外,应将金融业务全部剥离,归口银行金融机构,实现金融业务“一个口子进出”。
原因如下:其一,目前网络科技公司从事金融业务,主业与副业颠倒,使其将精力和兴趣用于拓展金融业务,主业创新动能不足,失去服务初心。一些网络科技公司(平台)在科研上并无突出成就,却在金融业务拓展上十分积极,推出的金融产品令人眼花缭乱,部分业务甚至可与正规银行金融机构抗衡。更有甚者,少数网络科技公司(平台)暗中为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掩护,甚至利用技术手段帮助合作方或诱导消费者逃避监管,扰乱金融市场。
其二,网络科技公司(平台)大量涉足金融业务,因其网络的广泛性、传播的快速性、业务的隐蔽性,且常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违法金融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比如借贷宝,曾因“裸贷”风波被社会诟病,后迁往成都变换马甲又重操旧业。不少网络科技公司(平台)涉足金融业务,成了金融市场混乱的源头,是侵害普通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黑手”和“罪魁祸首”。无论是之前的“裸贷”“现金贷”,还是后来的“高炮”“砍头息”“租金贷”“强制放款”等,都充满血腥掠夺之味,是噬血的“金融魔鬼”。当前违规违法金融活动,约八九成与网络借贷平台有关,这些平台成了众矢之的。
其三,网络科技借贷公司(平台)设计的金融产品暗藏猫腻,不仅会诱惑消费者超偿还能力借贷,加重经济负担,更会侵害消费者合法金融权益,使其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比如一些网络借贷公司推出的“金融消费产品”,表面利率低,但换算成年化利率后,往往是不折不扣的高利贷,让借贷者饮鸩止渴,债务越滚越大。这会诱发诸多社会金融问题,一些缺乏偿还能力的借贷者在违约时,会遭受非法暴力催收和人身攻击,引发远超金融范围的违法犯罪刑事案件,加剧社会不稳定,甚至有些消费者因此家破人亡。网络高利借贷猛于虎,是社会不稳定的“公害”。
其四,网络科技公司(平台)的金融业务和产品涉及民生诸多领域,借贷门槛低,影响力大。虽然在金融创新方面有一定推动作用,但因管理不规范且未真正践行普惠金融原则,对正规银行金融机构造成冲击,扰乱消费信贷市场。一些公司风险隔离机制不完善,金融资金与自营资金未建立有效“防火墙”,易导致资金挪用和风险传递,放大金融风险。还有些公司利用平台优势非法集资,实施庞氏骗局,使大量人员上当受骗,引发金融风波。
其五,现有银行金融机构在科技服务能力、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素质上,已能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只要践行普惠经营理念,就能取代网络科技公司(平台)的现有金融业务。继续让网络科技公司(平台)从事金融活动,不仅会加剧金融市场的恶性竞争和秩序混乱,影响良好金融生态的构建,还会加大金融业的运行风险,不利于提升金融业的整体运行质量。
对此,笔者提出几点金融监管政策建议:一是央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执法机构联手对网络科技公司(平台)进行全面清理,除保留少数大型网络科技公司代行第三方支付功能外,其余金融业务一律停止,原业务限期消化,禁止新增。适合金融消费者需求的金融产品可通过竞标或行政命令交由银行金融机构,严禁网络科技公司业务与金融业务混业经营,实现彻底剥离。
二是将治理网络科技公司(平台)经营金融业务上升到法治高度,将其纳入金融监管法规,或出台专门法规,对网络科技公司(平台)从事金融业务实行“零容忍”。对监管禁令后仍暗中从事金融业务的,除取消金融业务外,按涉案金额处以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罚款,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形成强大法治威慑,遏制其开展金融业务的企图。
三是央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政府监管部门对保留第三方支付功能的网络科技公司(平台)重新立规,划定支付交易红线,杜绝支付业务违规,实现资金专户管理和封闭运行。对违规经营金融业务的,取消支付功能,处以巨额罚款并吊销其他业务权限,勒令退出市场。
四是国家正规银行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研发创新,坚持普惠金融原则,推出适合不同收入群体的金融产品,坚持销售适当性原则,防范金融风险,让金融阳光雨露照耀社会弱势金融群体。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