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拟出台新规,在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方面做出新安排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为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金融监管总局日前修订形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4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外公示了这一监管文件。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在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方面做出新的安排。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进一步提升了信托公司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同时,明确了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的职能和要求;此外还强化了央地协同等。
近年来,国家加强了金融领域风险处置力度,一些此前违规经营的信托公司被托管、破产重组的案例增多。
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要求,要坚持回归本源的发展导向,推动信托公司坚守信托本源定位,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提升专业能力本领,突出信托文化本色。要加强信托公司风险预警、早期干预和风险处置,及时排查处置信托业务风险,加强风险防范和化解。要加强信托制度建设,完善信托财产登记、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等配套机制,提升信托监管能力,加强央地、部际协调联动,形成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在此背景下,《办法》作为重要配套制度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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