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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8 23:30:50 股吧网页版
填补监管空白 首个全面系统的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望出炉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琼斯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张琼斯)首个全面的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望出炉!记者3月28日获悉,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专家表示,《办法》首次系统全面地对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进行规定,尤其是银行销售信托产品、保险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等首度迎来具体的监管制度规则。《办法》将填补监管空白,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引导长期资本形成。

  有望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

  近年来,我国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复杂化。“部分金融机构为追求商业利益,忽视了是否真正适合于消费者的产品推销,甚至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兜售高风险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表示,这不仅对金融消费者利益造成威胁,也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在此背景下,做好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把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至关重要。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此前,在适当性管理方面,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有相关监管规则,但对于信托产品、保险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等其他产品销售,缺乏监管制度层面的具体规定,一些产品仅在行业协会层面有自律规则。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对不同金融产品销售管理提出要求。“上述规章制度,对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分散,全面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存在不足。”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说。

  《办法》首次系统全面地对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进行规定。曾刚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对金融机构责任再明确、再强调的一次重要改革。尤其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其知情权和追责权将大幅提升。

  曾刚表示,《办法》还将有力推动金融行业专业化发展,提升机构客户服务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可靠产品进入市场的机会,从根源上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积聚。同时,《办法》有望进一步增强普通投资者的信心,鼓励更多人合理参与金融市场,有助于引导长期资本形成。

  做好投保人适当性管理

  《办法》对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中的有关义务进行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对客户购买的产品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销售与其相匹配的产品。

  “《办法》涵盖金融产品销售中识别、提示、匹配、销售、交易等全流程,适用机构范围既包括银行保险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董希淼表示。

  其中,对于保险产品,《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包括:保险产品类型、产品保障责任、保单利益是否确定等;金融机构应了解的投保人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等基本信息;收入、资产等反映保费承担能力的信息等。

  对于投资型产品,《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根据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二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其中,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

  “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风险并非一成不变,《办法》要求对产品风险进行科学分级,并实施动态管理。”曾刚表示,金融机构不仅需要厘清自身产品的风险等级,还要在风险发生变化时主动告知客户。这一机制使得消费者在接收信息的及时性方面得以保障,有助于减少不明风险导致的纠纷。此外,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主要是考虑到普通投资者因知识和判断能力不足,需要接受更严格的适当性审查和销售管理。

  对于私募产品,《办法》则明确,应当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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