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07 17:22:20 股吧网页版
严控财政供养人员规模乃大势所趋 | 新京报评论
来源:新京报 作者:闵萧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严控财政供养人员规模。这一表述,引发多方关注和解读。

  结合更大的视野和更长的历史维度来看,这一提法其实并不算突兀。如顶层设计层面,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部分就要求,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

  此后,延续这一方向的相关改革部署接续推进。2018年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严格执行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规定,不得在限额外设置机构,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擅自增加编制种类,不得突破总量增加编制;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

  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更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员编制统一按照5%的比例进行精减”。

  地方和执行层面,“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的表述在不少地方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也都有出现。而过去几年,包括人口小县机构改革、清退编外人员、事业单位改革等行动,本质上都是服务于这一目标。

  如去年,97个人口小县机构改革全面完成,有的县每年节约的人员经费高达数千万元。再如,2022年9月,山东就曾透露,完成了全省1336家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收回事业编制1.3万余名。

  也就是说,这些年,着眼于“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事业单位改革、人口小县机构改革等一直在推进。这是一个一以贯之的方向。其目的,除了降低财政供养负担,也是优化组织结构、提升行政效率的客观需要。

  如媒体报道,之前有的人口小县“存在人浮于事的现象”,部分机构设置、运行体制等也与县域高质量发展需求不相匹配。

  但“严控财政供养人员规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在当前的现实背景下,依然传递出很明显的信号。

  首先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该表述是放在“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中提出的。并且,其前一句就是“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地方在高质量发展中培育财源”。可以说,相比此前更多是从机构改革、简政放权的角度来理解“严控财政供养人员规模”,当前强调这一点,或更多是基于更有效缓解地方财政收支紧平衡的现实压力。

  应该看到,过去几年,受房地产深度调整、消费待提振、产业转型等多重变量因素的影响,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进一步凸显。“严控财政供养人员规模”,以更好控制乃至降低财政支出负担,有着越来越强的现实意义。其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党政机关要坚持过紧日子”,其实都属于财政“节流”的重要体现。

  但要指出的是,不宜简单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等同于砸“铁饭碗”。

  一方面,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人口总量的变化,社会正常运转对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合理需求本身也必然发生变化。财政供养人员规模的优化,是大势所趋。

  另一方面,从现实角度考虑,严控财政供养人员规模将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过程,且是以逐步控制增量为主。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退休人员数量增加,这也给优化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提供了一个有利窗口

  综合来看,严控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既是“利当前”,也是“惠长远”。前者,体现的是对当下财政、人口等现实变化的一种与时俱进的回应;后者,是着眼于打造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政府工作报告对此作出明确,给各级政府继续推进机构改革、降本增效明确了方向,也或给个人就业选择等带来新的启示。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