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召开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进会,提出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强化担当,坚决消除阻碍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的各种隐形壁垒,全力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克服困难、健康发展,真正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新引擎。
眼下,民营企业在融资需求上仍存在诸多隐形壁垒。从当前现实来看,主要有五大隐形障碍:
其一,信用贷款获取难。由于部分金融机构的基层工作人员缺乏放贷内生动力,导致民营企业较难获取信用贷款,通常需要提供抵押担保。
其二,融资渠道单一。银行贷款是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但银行贷款门槛较高。加之民企普遍缺乏足够的抵押物和信用记录,导致许多民企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或者只能以较高的成本获得有限的资金。
其三,融资成本高。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利率和费用的双重压力,不仅要面对较高的利率,还要承担各种名目的费用,如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这些费用的叠加使得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加重了民营企业的财务负担。
其四,市场准入限制。部分行业存在显性和隐性壁垒,“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依然存在,导致民营企业在一些领域难以获得公平的市场准入机会,限制了其发展空间。
其五,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目前的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完善,导致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融资难度。
针对制约民营企业融资的隐形壁垒,需选准四个关键突破口:首先,金融机构应转变经营理念,树立与民企“共患难”的思想,消除对民企融资的思想障碍。民企在中国经济舞台上的“56789”作用十分突出,支持民企发展就等于是为金融机构自身厚植发展基石。因此,金融机构需消除金融服务中的“门第观念”和歧视民企的不良心态,想民企之所想,急民企之所急,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始终做到“一碗水端平”,坚持“不唯所有制、不唯大小、不唯行业、只唯优劣”的融资原则。金融机构应客观、准确地分析民企的经营现状和发展潜力,分类施策,提供质优价合理的融资服务,让民企的有效融资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政府职能部门与金融机构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工作协作机制。通过政策倡导和协同合作,突破市场准入限制,为民企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
其次,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不断提高民企融资的满意度和适配度。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庞大,不同类型、不同生产经营规模的民企融资需求各不相同。金融机构应根据民企的不同融资需求,不断加大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力度,根据不同民企的市场需求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融资产品,满足不同民企的融资需求。特别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应推出定制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同时,深化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切实降低担保抵押门槛,提高信用贷款比例,不断满足民企多元化的资金需求。并进一步优化产品服务和信贷政策,因地制宜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切实破解民企融资难题。
再次,构建民营企业扎实的信用体系,提高民企信用透明度,不断优化民企融资生态。信用评级低、信息不透明是民营企业遭遇隐形融资壁垒的主要原因。金融监管部门、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把构建民企完整的信用体系、打破民企“信息孤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多渠道挖掘和识别民企信用信息,帮助民企提升信用评级,为民企增信。特别是要为初创期科技型民企创设专属的信用评级体系,既要看到民企的过去,更要读懂民企的未来,增强对民企融资的信心,让民企的融资之路更加通畅。同时,金融机构应根据不同民企的信用风险评级,做出科学合理的信贷决策,包括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的担保方式、额度大小、利率水平等,实现民企融资的精准匹配。
最后,切实改进考核评价机制,形成正向激励引导,解决民企融资动力不足的问题。当前,制约民企融资的一大隐形壁垒是信贷人员追责机制过于严苛以及责权利的失衡,这使得部分基层银行金融机构人员存在怕贷、畏贷和惧贷的心理,导致信贷动能严重不足。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银行金融机构重点落实尽职免责规定,进一步细化免责措施,将尽职免责规定落到实处。只要信贷人员按照标准化作业流程发放的贷款出现呆坏账,一律免予追责,切实消除基层信贷人员的放贷后顾之忧。同时,应将适度提高对民营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落到实处。只要金融机构按照正规贷款操作流程发放的民企贷款导致不良贷款率提升,一律不对金融机构高管追责或进行经济处罚。通过这些措施,让基层银行员工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推动民营小微企业融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增量扩面,切实提高民企贷款的可获得性。
(作者系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