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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6 00:01:29 股吧网页版
“堵住乘客签保密协议”弄巧成拙,只会伤害企业形象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这回,吉祥航空捅娄子了。据报道,在2月23日由乌鲁木齐飞往上海的HO1256航班服务中,存在将外站配送上的部分过期10天的坚果零食派发给旅客的情况。这一现象引发乘客不满,等到飞机落地后,机组人员给所有旅客发了一份保密协议,承诺给乘客1000元补偿,但乘客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协议内容。

  首先应当看到,错误出在涉事航空公司身上。根据航空运输协议,既然乘客出资购买了机票,航班就有必要提供安全运输以及相应的饮食服务。坚果零食都过期了,航班工作人员还将其提供给旅客,就算这些食品的过期时间并不长,吃下去也不会产生多大的反应,但也是如假包换的违反合同约定、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损害了旅客的合法权益,作为运输方,理应承担适当的经济赔偿责任。

  客观来说,涉事航空公司的应急处置并不拖沓,措施也比较到位。“当班乘务组在航班飞行途中发现问题后,立即通过卫星电话向公司报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旅客致歉,并提供1000元/人服务补偿金”等,就事论事,这些都体现了负责任、有担当的态度。问题在于,向旅客发放服务补偿金的同时,还要求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做法,很容易引起大家的反感。

  据有关乘客说,等到飞机落地后,机组成员“把人堵在廊桥,必须填完身份证号签完字再支付宝扫码把钱领了才让走”。其实也不难理解,工作人员拿过期食品给旅客,一旦被传出去,很容易衍生公共舆情,进而损害公司声誉。在给旅客提供一定经济赔偿的同时,签订这么一张保密协议,“拿钱办事”,就能把对方的嘴给堵住,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利益。

  问题在于,在这起事件中,旅客是受害者,接受对方提供的“服务补偿金”,是理所应当、正大光明的,并非受人恩惠、占人便宜。换言之,旅客并没有跟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的义务,而涉事航空公司也不能强人所难。

  或许还有乘客担心,自己签订了这份保密协议,又向有关方面透露了“风声”,涉事航空公司会不会“秋后算账”,追究自己的泄密责任。其实,这是多虑了。民法典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仅如此,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对于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在可撤销之列。涉事航空公司要求旅客签订的保密协议,其实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真诚永远是解决麻烦的最大法宝。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作为航空公司,既然拿过期坚果给旅客,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除了道歉,还应当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不能拿一纸所谓的保密协议,非得把乘客的嘴堵上,闹得沸沸扬扬,反而损害航空公司的商业声誉。希望这起事件发生后,涉事航空公司能吸取教训,完善制度机制,改善服务质量,改进应急处置,避免类似错上加错的问题重演。 □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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