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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5 13:21:10 股吧网页版
“首次免责”!海南放大招 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黎灵希

  日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就《海南省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实施办法列举了九大适用情形,出现这些情形经认定可采取免除相关责任、给予限期整改机会等容错措施。

  其中包括:企业首次承担的研发类项目,未能完成考核目标或预期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全额退回财政资金的;企业首次承担的研发类项目验收不通过,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的;青年科研人员(35岁及以下)首次承担(以承担科研项目时签订的任务书日期为准)财政资金资助的研发类项目,验收不通过,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等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实施办法创新性地提出了企业及青年科研人员的“首次免责”,其他省份相关文件中则未见相关的提法。

  实施办法还强化了对相关企业的支持。根据实施办法,容错免责的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的不合理经费按规定退回财政,企业已垫付支出的后补助财政资金给予补发;平台基地认定等获得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予收回。

  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中提到,部分企业项目属于后补助,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项目终止后不再拨付财政资金,本办法提出对企业垫付的财政资金进行补发,弥补企业损失。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限期整改情形,包括延期完成、资金退回及支付、纠正损害后果等。

  具体来看,经认定给予限期整改机会的,单位及科研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及佐证材料报送主管单位,按照主管单位复核意见享受相关免责待遇。

  限期整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因政策或市场形势变化,导致科技创新活动无法在约定期限完成,给予延长一定期限(不包括研发类项目正常延期时间)完成;应当退回财政资金或应当按规定支付资金款项的,限期退回或支付;健全制度规定、优化流程、采取手段挽回资金损失或其他损害后果等。

  据悉,实施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单位及科研人员,使用财政资金开展中长期基础类研究、前沿类技术创新、不确定性及风险性高的成果转化、平台基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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