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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1 16:16:00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何艳春:首次发布行政指导性案例宣示资本市场严监严管的鲜明态度
来源:新华财经

  新华财经北京2月21日电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艳春21日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布会上表示,本次是证监会首次发布行政指导性案例,既是具象化展示近年来的监管执法成果,也是树立执法“标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更是宣示资本市场严监严管的鲜明态度。

  体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从严基调。如指导性案例2号某公司、林某等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案,证监会用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授权的量罚空间,对发行人的欺诈发行等行为处以8600万元罚款,并实施重大违法退市,对其董事长、实控人处以3800万元的罚款,较之旧法显著提升了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指导性案例4号孟某某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为避免承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底”责任,通过控制利好信息公告、推迟利空信息发布,配合交易推升股价,较之普通操纵行为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证监会对当事人罚没合计2.26亿元,对市场形成有力震慑。

  体现精准追责、“过罚相当”的法治理念。如指导性案例1号某公司、刘某某等信息披露违法案,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的发生,涉及多个环节“失守”,相关人员有的属“主犯”,决策、指挥、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有的属“明知”而放任不管,有的属“疏忽”而怠于履责,主观恶性与客观行为均有所差异。证监会按照相关人员履职情况与信息披露违法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深度,将发挥主要作用的大股东、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关键少数”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怠于履责的“董监高”人员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处罚,既严惩“首恶”,又划出责任梯度,体现“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体现严而有效、以案促治的执法导向。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运行的逻辑起点,也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财务造假和虚假陈述本质是资产端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本质是投资端欺诈,都会对市场诚信基础造成侵蚀损害,打击投资者信心,破坏市场生态,妨碍上市公司质量提升。4起案例分别涉及上市公司的发行上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信息披露等不同环节,通过惩处违法,引导实控人、“董监高”人员、中介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严守法律底线,诚实守信,以义取利,达到“以案促治”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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