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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4 01:23:50 股吧网页版
《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审议通过 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出租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记者何小敏)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的套(间)占比不低于70%,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

  70平方米以内小户型占比不低于70%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套、间)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租赁住房。在套型占比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套、间)占比应不低于行政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的70%。

  按项目房屋权属的不同,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管理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可以直接向个人(家庭)出租;也可向用人单位定向整体出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

  此外,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出租,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

  政府性房源租金严格限价

  根据《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可以申请租住1套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夫妻婚前有各自申请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婚后需按规定在90日内腾退1套。

  《管理办法》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按照要求,申请承租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时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且均未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同时,除市、区引进人才,申请人申请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时需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充分给予企业自主运营空间。

  租金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保新市民、青年人享受到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优惠;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由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或调整,并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上传,确保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可以稳定居住。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采取摇珠分配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线上或线下选房,并且以批次受理、批次配租的方式,面向个人配租或者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单次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或在合同期内可按规定主动退租。

  《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出现不符合政府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承租的政府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还给予承租人一定过渡时间,方便腾退房源。例如,在本市取得自有产权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的,承租人应当在前述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退出;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承租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退出。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不得出现故意隐瞒事实或虚报材料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居住;不得擅自改建、扩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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