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18 14:25:00 股吧网页版
中期协:发布实施《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费天元

  1月1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通知,对《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中期协表示,本次对《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进行修订,旨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对期货行业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近年来,期货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个别公司沦为非法金融活动的通道,部分公司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但存在“屯牌”“保牌”的情况,不利于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也明确规定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展业主体是期货公司。现行备案规则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形势,亟需予以调整。

  针对以上问题,中期协对《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适当提高持续展业的条件,引导期货公司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加强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监管。具体包括:

  一是提高了撤销业务资质的条件,从“连续24个月未成功备案新增产品且规模连续低于1亿元”调整为“连续6个月未成功备案新增产品且月末规模连续低于1亿元”;二是新增了撤销业务资质的情形,即无正常运作的资产管理计划等未实质展业的;三是删除了暂停新增业务的情形以及恢复业务的情形,改为直接撤销业务资质;四是删除了“存续资管计划全部终止后,正式撤销登记备案”的条款,满足撤销条件即撤销。同时,为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要求,协会删除了关于资产管理子公司备案及管理的相关条款,并在附则中对现有子公司及其人员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