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明确超募资金应该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 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证监会1月17日消息,证监会起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拟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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