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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1-12 20:40:08 股吧网页版
吴晓灵:VC/PE未纳入基金法但应纳入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今天在此间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案下周将进入三审通过。因为在理论认识上存在分歧,VC/PE最终没有纳入基金法中。不过,吴晓灵表示,她自己十分认同应将VC/PE纳入到监管当中。

  吴晓灵是在北京召开的“2012中国股权投资年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吴晓灵说:“此次基金法修订的本意有四个,第一,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第二,要给基金管理人,不管公募还是私募,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第三,要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的地位;第四,基金是一个资金的集合,在这一个环节上,不应该征税,应该避免在基金环节上重复征税。”

  吴晓灵称,在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中,应不应该把PE和VC纳入到本法的调整中是这次修法的焦点。有观点认为,PE和VC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因而与投资已上市股权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国际上称做的对冲基金,在投资策略、管理等方面有很多不同。

  吴晓灵表示,应该将VC/PE纳入到基金法的调整中。VC/PE和证券投资基金同样都是金融活动,是在融通资金。而金融监管的准则不是监管这些钱的投向是什么,而是要监管集合了多少人的资金做投资。集合多数人的投资是公募基金,因而要受到比较多的监管;如果是集合少数合格投资人的资金做投资则是私募基金,就应该进行有限度的监管。

  吴晓灵称,此次基金法修法当中有一章“非公开募集”,主要界定什么是非公开募集,所有非公开募集的行为都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约定,本法并不调整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以后向哪个方向投资,只是表明如果是私募,应该在合同上把这些事情说清楚。

  吴晓灵表示,VC/PE监管应以自律监管为主。“本次修法当中,有一个条款,在这个环节上不征税,由管理人代缴或者投资人申报,落实了这一条,其实对于大家分析PE,它只是作为一个财团法人,作为一个资金的集合进行活动,因而不需要到工商局去做纳税法人登记,而是基金管理公司要做纳税法人登记,我认为最理想状态是把PE和VC纳入到本法当中来,可惜最后的结果是VC/PE没有纳入本法调整。”

  吴晓灵指出,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有误解。吴晓灵称:“政府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这个事,而是希望给市场一个规则,让大家自律自主来管。我希望各个私募股权基金的协会,还是要加强自律的管理,要落实基金不作为一个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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