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且在退市前未设立针对中小投资者的赔偿方案,这种做法可能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
一、违反了《证券法》关于投资者赔偿责任的强制性规定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主体的法定赔偿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85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中介机构)因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这一责任具有法定强制性,不以退市程序是否完成或赔偿方案是否提前设立为转移。
例如,东方通因连续四年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罚款2.73亿元,投资者可依据该条款提起诉讼索赔 。若公司在退市前未主动设立赔偿方案,直接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得救济,可能构成对《证券法》第85条的实质性违反。
2. 退市程序与赔偿责任的法定衔接要求
《证券法》第181条明确规定,对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中介机构“一追到底”,其赔偿责任不因退市而免除。
例如,泽达易盛退市后,其实际控制人、高管及中介机构仍通过调解向7195名投资者赔偿2.8亿元 。若公司在退市前未预留赔偿资金或未配合投资者索赔,可能被认定为故意逃避法定责任,违反《证券法》关于退市与赔偿联动的立法精神。
二、违反《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实施办法》的投资者保护要求
1. 重大违法退市的特别赔偿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实施办法》第17条,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主动承担投资者赔偿责任”。
例如,紫晶存储因欺诈发行退市后,保荐机构设立10.86亿元专项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若公司在退市前未采取任何赔偿措施,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退市制度中的特别义务,违反《退市办法》关于“应退尽退”与“投资者保护并重”的原则。
2. 退市程序的合规性瑕疵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重大违法退市公司需在退市过程中“充分披露赔偿安排”。
例如,某公司因财务造假退市时,若未在退市公告中说明投资者索赔途径或未配合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调解,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交易所可据此暂缓或纠正退市决定 。
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民事赔偿规则
1. 赔偿责任的司法可诉性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无需以赔偿方案提前设立为起诉前提,但责任主体必须配合司法程序。
若公司在退市前转移资产、注销主体或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导致投资者无法举证或执行判决,可能构成妨碍司法公正,违反该司法解释第2条关于“投资者可单独起诉”的规定 。
2. 赔偿标准的法定性
司法解释明确,赔偿金额应根据投资者“买入均价与基准价格的差额损失”计算 。
若公司在退市前未预留足够资金或未配合损失核定,导致投资者最终获赔不足,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实质赔偿义务,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责任主体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四、违反新“国九条”及证监会监管指引的专项要求
1. 退市与赔偿的行政监管联动机制
新“国九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对重大违法退市公司“建立赔偿救济机制”,并明确控股股东、董监高的“连带赔偿责任”。
证监会《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定,退市公司需“配合投资者索赔,不得阻碍司法程序” 。
若公司在退市前未设立赔偿方案且拒绝配合,可能触发证监会的行政追责程序,包括责令改正、市场禁入等。
2. 先行赔付制度的强制性适用
根据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修订草案)》,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退市公司,地方证监局可强制推动相关主体先行赔付。
例如,海联讯案中,控股股东在退市前出资设立补偿基金,投保基金公司负责管理。若公司未主动履行先行赔付义务,证监局可依据该规定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冻结资产、限制高管出境等。
五、典型案例中的司法裁判逻辑
1. 康美药业案:未提前赔偿的法律后果
康美药业因财务造假退市前未设立赔偿方案,但法院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判决其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并追究控股股东、审计机构的连带责任。
该案裁判要点明确:退市程序的合法性不免除赔偿责任,未提前设立方案可通过司法程序补救,但责任主体需承担更高的违法成本(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2. 泽达易盛案:退市后赔偿的程序衔接
泽达易盛退市后,法院通过调解促成投资者获赔2.8亿元,但判决书中强调:公司在退市前未配合损失核定、未预留赔偿资金的行为,构成对投资者权益的二次侵害,可作为加重责任的依据 。
六: 重点提示: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未提前设立赔偿方案便强制退市的行为是否违法,需结合违法性质、程序合规性及事后救济有效性综合判断:
1. 若退市原因涉及重大违法(如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公司必须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未提前设立方案虽不直接导致退市程序违法,但可能因未实质履行赔偿责任构成对《证券法》第85条、新“国九条”及司法解释的违反。
2. 若公司在退市前主动配合损失核定、预留赔偿资金或承诺事后偿付,即使未出台书面方案,仍可能被认定为程序合法。
3. 若公司通过转移资产、注销主体等方式逃避赔偿,将面临民事追责、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三重风险,如东方集团因资不抵债导致投资者索赔无法执行,其控股股东可能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