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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09:02 股吧网页版
海泰新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920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5-073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12《关于修订<防范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 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关联交易等的界定,遵从《上市规则》的规定界定。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

(二)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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