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920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5-069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唐山海 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含关联担保,关联交易预计);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以下事
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五)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八)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九)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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