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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09:01 股吧网页版
海泰新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920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5-077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登记后通过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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