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920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5-085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9《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买卖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期限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第(一)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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