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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09:01 股吧网页版
海泰新能:承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920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5-065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4《关于修订<承诺管理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及其他相关主体(以下合称“承 诺人”)做出承诺、履行承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股票在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就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资产剥离、股权激励、稳定股价、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事项做出的承诺均构成本制度中的承诺。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承诺人应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在承诺做出时即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审计委员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制权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如原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的实际控制人或相关新股东予以承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如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承诺或者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应当主动询问、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提示。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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