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6 18:58:14 股吧网页版
晶赛科技:关于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铜陵市峰华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6


证券代码:920981 证券简称:晶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7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铜陵市峰华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整合行业资源,提升公司竞争力,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公开摘牌的方式收购铜陵市峰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峰华电子”“标的公司”)100%股权,并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与安徽铜峰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峰电子”)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本次收购完成后,峰华电子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审议程序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
公开摘牌方式收购铜陵市峰华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确定摘牌成交价。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通过公开摘牌方式购买资产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计算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本次交易转让价款为 1 元人民币,同时公司为峰华电子承担 4,187.17 万元
债务,最终成交金额为 4,187.17 万元。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及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标的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净资产的7.30%、4.51%和 8.20%。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 399 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6 年 8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如适用):黄明强

实际控制人:铜陵中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电工薄膜、金属化膜、电容器、聚丙烯再生粒子、电力节能装置、电子材料、元器件的生产、研究、开发、销售及科技成果转让,化工产品、日用或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及制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包装材料、塑料膜(绝缘材料)、建材生产、销售及加工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与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及信息技术服务,LED 用封装支架生产、销售,LED 用封装支架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630,709,155 元

实缴资本:630,704,155 元

财务状况:

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2,418,302,789.42 元 , 净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