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5 18:22:12 股吧网页版
凯大催化: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5


证券代码:92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公告编号:2025-078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

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州明境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境环保”)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在湖州签署了《战略合
作协议》(公告编号:2025-037),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为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及产业优势,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凯大催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凯大”)拟与明境环保、湖州聚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境合伙”)及吴健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以期实现废物回收治理的规模化、专业化运营,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浙江凯大认缴出资 980 万元,持股 49%;明
境环保认缴出资 700 万元,持股 35%;聚境合伙认缴出资 200 万元,持股 10%;
吴健认缴出资 120 万元,持股 6%,各方均以货币出资。其中,吴健为明境环保的法定代表人和聚境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实际控制和协调明境环保与聚境合伙。合资公司设立后,吴健合计控制合资公司 51%的股权,是合资公司控股
股东。合资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取得由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
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G0D1HJ38。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暂停交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认定,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浙江凯大本次拟对外投资金额 98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4年)经审计总资产的 1.25%,净资产的 1.58%,均未超过 50%,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决策与审议程序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浙江凯大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金额为 98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 1.25%,净资产的 1.58%,尚未达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五)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新设立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已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定下发营业执照。
(六)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进入新的领域
(七)投资对象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二、投资协议其他主体的基本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湖州明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横山路南侧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