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920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5-143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4 日
重审受理法院的名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1. 重审原告(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海朝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耀江、河北全智律师事务所
2. 重审被告(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淑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岳嵩峰、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股份”)长期向河南 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马公司”)采购氧化铝粉体材
料。
案件起因:2022 年 3 月,公司与金力股份及其天津分公司、子公司湖北江
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公司已依据上述合同分批次向金力股份、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及金力股份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供应合计价值 3,978,000 元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上述主体均已签收入库并投入生产,金力股份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金力股份单方面认为其下游客户关于产品质量的投诉系因公司供应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不符合同约定所致,故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案件进展过程:(1)公司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金力股份支付货款 1,560,000 元及利息;(2)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管辖地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支付货款 2,340,000元及利息。公司于 2023 年 3 月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依据合同约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2023 年 6 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判对一审裁定结果予以维持。综上,公司诉金力股份及其天津分公司支付货款合计 3,900,000 元及利息;(3)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管辖地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金力股份全资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
货款 78,000 及利息,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收到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
判书,裁判公司胜诉,判令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
付公司货款 78,000 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023 年 10 月,湖北江升新材
料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11 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23 年 12 月,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判决已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
一审判决结果:2023 年 6 月 27 日,永年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并
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作出(2022)冀 0408 民初 2364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18,282,685 元等。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 年 1 月 23 日二审开庭审理。
二审裁定结果: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冀 04 民终 7448 号《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案件
审理过程中,存在遗漏诉讼主体、漏审涉及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货款的情况, 审议程序违法;关于涉案产品质量鉴定结果存疑,一审法院认定产品存在质量 问题依据不足,且无法判定与隔膜产品击穿率高存在因果关系;部分批次产品 金力股份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质量问题;金力股份主张的经济损失,重 审时应进一步查明损失的客观性及损失的数额。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不清,程序违法。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2)
冀 0408 民初 23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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