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之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haotai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专项核查意见
致: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创远信科”)委托,担任创远信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称“《26 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称“《56 号格式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即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
次交易事项(2025 年 9 月 15 日)前六个月至披露《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称“《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是基于创远信科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方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提供信息、文件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和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
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创远信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本所同意创远信科在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创远信科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申请本次交易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本核查意见仅供创远信科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交易核查对象买卖股票自查期间及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格式准则》《56 号格式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交易核查对象的自查期间为自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2025 年 9 月15 日)前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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